一、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有前置程序
行政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问题
在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存在着一项前置程序的要求。若受害者希望独自启动行政赔偿程序,他/她应率先向责任政府部门提出相关请求;若政府部门未能就其赔偿要求给予回应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于赔偿金额持有争议,此时,赔偿请求人才可向更高层级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申诉,亦或是选择直接将案件提交至法院,寻求法律手段的救济。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二、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原告方需为其提出之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在实施法定强制措施过程中,若由于赔偿责任机关不当导致受限制人员陷入生命危险或失去行为能力等严重后果时,则应由该赔偿责任机关负有提供证据责任。
如同大多数其他类型的诉讼案件一样,基本遵循着「主张者自负举证责任」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行政赔偿案管辖法院怎么判
对于行政赔偿事件的审判权限划定,通常依照如下基本准则予以明确:首先,此类事件的初审权均归属于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以下类型事项的初审行政赔偿事件:1.原告是海关或专利管理机关的;2.被告方为国务院各级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3.本辖区内涉及重大社会影响及较为复杂的行政赔付事件。再者,高级人民法院则有权审理在其所辖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力且极为复杂的初审行政赔偿事件。最后,当全国范围内出现有重大影响力且处置难度颇大的初审行政赔偿事件时,唯有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独立的判别权。在确认行政赔偿事件审判权限归属时,务必统筹兼顾到事件的性质、影响领域以及涉案行政机构的层级地位等众多复杂因素,以确保最终裁决的合法公正性。
行政赔偿案件须遵循前置程序。受害者欲独立启动赔偿程序,应先向责任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若部门未回应或双方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请求人可向更高层级的行政机关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这一前置程序确保了政府部门先行处理,减轻法院负担,并促进赔偿问题的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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