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有标准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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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是否有明确的标准1.对于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非居住房屋征收工作,补偿款项应根据被拆毁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计算。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有标准吗

一、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有标准吗

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是否有明确的标准规定?

在对非住宅类建筑物进行征收补偿费用的计算时,若采取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则其计算依据为被拆迁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市场评估价格。对于因市人民政府确立的市政或公共事业等重要工程项目建设所需拆除非住宅类建筑物的情况而言,其相应的补偿将遵循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实施。

无论是采取货币补偿还是房屋补偿方式,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得出拆迁款项,再根据补偿房屋的商品房价格与拆迁补偿款之间的差异来进行结算,无论差异结果是盈余还是亏损,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平衡。

在涉及到非住宅类建筑物的拆卸过程中,如果选择实行货币补偿,那么拆迁补偿金额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及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并且该笔补偿金将全额支付给被拆迁的所有权人。

如果选择房屋补偿方式,那么拆迁人有责任向被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于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补偿金的房屋。当房屋价值与补偿金之间存在差异时,应当进行差价结算,但补偿房屋的产权性质仍将维持不变。

对于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损失的情况,拆迁人需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营性补助费。

在涉及到住宅和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拆迁问题上,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同时,拆迁人还需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营性补助费。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费标准

针对非住宅类房屋实施征收补偿事宜,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款项将严格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计算。

如有因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市政工程或公益事业建设而涉及到的拆除非住宅类房屋补偿问题,则应遵循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其次,如果是采用房屋置换的形式进行征收补偿,那么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必须按货币补偿的同等尺度计算出拆迁补偿金额,继而对比出用以补偿的房屋商品价格与拆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距,收取超出部分或退还不足部分。

当涉及到非住宅类房屋的拆迁时,若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补偿额度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以及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计算,最终的拆迁补偿金额将会全部支付至被拆迁主体手中。

反之,若是通过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拆迁方应对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计算得出的补偿金额给予足够价值的房屋作为回报。

在涉及房屋价款与补偿金金额差距较大的时候,务必进行准确核算,同时保证补偿房屋的所有权属性不受影响。

对于因拆迁导致的生产中断,或者业务运营受阻等状况,由拆迁方承担相应的经营性补贴费用;

至于同时具备住宅和非住宅功能的房屋,应当按照住宅类型进行拆迁补偿,同时由拆迁方另行承担特定的经营性补贴费用。

最后,县级及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并综合考虑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包括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在内的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多少

非居住性房屋在面临拆除时,所得到的补偿额度并无全国性的统一规定,而主要取决于多种复杂多样的种种因素。通常而言,补偿范围包含了对房屋价值的赔偿、搬迁行为的补偿、临时居所的安置补偿以及因为无法正常营业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即停产停业损失)等多个方面。关于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通常是依据房屋所处地带的地理位置条件、预定职能使用、以及建筑面积等诸多要素,由具备相匹配资格的权威评估机构进行详细而精确的评测与确定。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搬迁支付费用亦会被纳入搬迁补偿的考量,同时包括各类设备的转移、物资的运输等等。至于临时安置补偿这一方面,其金额则需要依据钦定聘用所需渡过的时间段及当地市场经济形势进行合理设定。对因拆迁而导致无法继续维持营业状态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即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则需要全面考虑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具体停工停业的时限等诸多复杂因素。至于最终的补偿额,需要参考并遵守当地关于拆迁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政策精神,并将此与您所拥有的房屋的实际状况紧密结合,以求得最终的精准计算结果。

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标准依据被拆迁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市政或公共项目则遵循市政府政策。补偿方式可为货币或房屋,均按货币补偿标准计算,差异需平衡。拆迁导致停产停业需支付补助费。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按住宅标准补偿,并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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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在规划重建,我家的仓库也要求拆迁了,问一下城镇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做到心中有数,有谁能指点一二吗?
[律师回复]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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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非居住房屋如何补偿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二、拆迁未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非居住房屋如何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三、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如何补偿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四、房屋价值评估和补偿费用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拆迁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之和。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五、其他补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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