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了看守所是不是就很严重了
入驻看守所是否表明情况严重
关于被羁押于看守所的严重程度的评价,须依据个案的具体情节来做出判定。对于这部分人员来说,其面临的境遇相较于被关押在拘留所以及判处赎罪金的人来说无疑更为严峻。
其中,看守所通常用于关押涉嫌刑事犯罪或曾被判刑之人,而拘留所多为行政罚款之人使用,其最长关押时间仅为15天。
值得关注的是,看守所并非一般的刑事监狱或改造场所,而是专门监管依法被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地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但不宜送往劳改场所的罪犯,也可由看守所负责监管。当然,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被监管者仍有机会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
(二)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
(三)如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我照顾能力,亦或是身怀六甲或正在哺乳婴孩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产生社会安全威胁;(四)如果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结论,此时也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其次,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地所在的城市、乡村区域;
(二)若移动住址、就业单位或更改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构;
(三)在接到传唤后需立即到达指定地点;
(四)不可采用任何手段影响对证人的取证工作;
(五)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串供,以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进了看守所取保是否容易
被正式拘留期间想要申请取保候审是否能被批准,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规定中所明确列举的取保候审条件。以下为可能导致申请成功的几种情况: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属于受管制、拘役或者可以独立于主刑适用的附加刑范畴;其次,若判刑可能在有期徒刑之上,但适用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第三种情况是,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体状况较差,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对社会安定构成威胁的风险;最后,如果案件已经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审理,但仍未结束,此时也有可能会考虑实行取保候审。尽管此类决定权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但必须遵守相关法纪法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进了看守所取保候审了有没有案底影响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取保候审仅仅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手段存在,其本身并非针对事例作出的最后判决,也没有确定接受此措施的当事人必然面临定罪处罚。然而,在此后的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中,若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判定为无罪,或者犯罪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的话,那么该事例便不会留下任何案底记录。但是,如果最终被法院裁决为有罪,即使是缓期执行,也会留下案底,这将可能对个人的职业发展、教育深造、参军入伍等诸多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事例已经结束或者当事人必定无罪。
入驻看守所的情况是否严重,需依据具体案件情节判断。看守所主要用于关押涉嫌刑事犯罪或曾被判刑的人,与拘留所和刑事监狱不同。被羁押者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等。取保候审者需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及时报告重要信息变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