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未成年只有口供没证据能立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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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仅凭未成年人口供无直接证据能否启动立案程序仅凭猥亵儿童的口头控诉而缺乏充分的证据是无法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依据相关法例规定,当地公安局接到关于此类事件的报案、指控、告发或者受害者自我揭露的材料,他们会立即展开深入的审查和分析。如果他们判定这起案件确为刑事违法行为并且应该接受司法追责,则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开始立案侦查。
猥琐未成年只有口供没证据能立案吗

一、猥琐未成年只有口供没证据立案

仅凭未成年人的口供但无其他证据能否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仅凭借无确凿证据支持的证词,无法立案追究涉猥亵儿童案的罪犯罪责。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在获取诸如报案、控诉、举报以及自首等材料之后,必须立即进行详细审查。倘若经审查确认案情构成犯罪事实且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必须予以立案侦查

然而,若仅凭被害方提供的证言而无其他实质性证据,便很可能导致无法裁决嫌犯有罪并判决其接受相应刑罚。在此情况下,尽管仍可展开立案侦查工作,然而若证据不足够充分,就会给最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带来极大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性侵案而言,不仅被害人的口头陈述得以作为庭审证据,还需有其他能够证实犯罪行为的确实证明,并设法构建起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从而确保能够确切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因此,尽管针对此类案件,我们仍然应积极开展调查和立案工作,但是在缺少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将会变得极为困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猥琐未成年要判几年

若以暴力挟持以及威胁等手段来强制性地对其他人进行猥亵行为,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如果对儿童进行猥亵,那么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存在任何以下情况之一,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

(1)强制猥亵多名或者多次儿童;

(2)召集众人猥亵儿童,或在公开场合当众强行猥亵儿童且情节极其恶劣;

(3)对儿童造成了伤害或者其他严重的后果;

和/或(4)猥亵手法极端恶劣或者还伴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猥琐未成年儿童最高判多久

针对猥亵儿童的违法行为,这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罪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详细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罪犯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然而,如果罪犯是在众多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当着众人的面猥亵儿童,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话,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具体的量刑期限,则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猥亵儿童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其社会危害性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必须对此类犯罪行为采取坚决的打击态度并给予严惩。

仅凭未成年人的口供,无法直接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我国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立案。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除了被害人的陈述,还需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因此,证据不足会影响立案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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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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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对于“暴力”的定义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对于“猥亵”的解释
所谓猥亵,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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