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开发商交房了是不是完成了竣工备案
开发商完成交付房屋是否标志着竣工备案已完成
诚然如此。所提及的备案实际上是指当购房者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向当地政府负责房地产事务的管理部门进行报备以录入相关信息至政府房地产管控数据库中,这种行为被视为房屋尚未完工之际,其所有权已归属购房者。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将无法再将这处房产出售予他人,或者利用该房产作为开发商融资的抵押品,从而赋予了该房屋独有的排他性属性。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而言,它们在竣工之后必须实施备案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在工程正式停工结束后,应首先由建设单位(亦即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五个主要责任方对工程进行全面的鉴证验收(通常我们称之为“五方验收”)。如果经过评估与验证,发现工程符合所有标准且质量达标,那么这五方面将共同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也即开发商)则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15天之内,依法依规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向工程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开发商若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无疑构成了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
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我们需以违约行为给购房者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害为准绳,该类损害应包含且不限于在按约守约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从中获取的各项经济利益。
举例说明,若是中标出卖方如期交付房屋,那么购买方是有可能按照之前签订的合约中规定的日期,自行使用或是对外租赁所购房产的。
这种由自用或租赁物业产生的经济效益,我们不妨以租金作为统一尺度来进行评估和衡量。《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开发商交房违约延期怎么维权
关于开发商交付房屋出现逾期违约之情况,贵方作为业主可选择采用下列几种有效方法进行维权:首先,应根据所选购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事项,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给贵方。其次,贵方可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敦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贵方可考虑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请求行政机关介入处理此事。若经协商与投诉后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贵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务必注意收集和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例如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开发商的通知、催告函以及回复等文件,以便于证明开发商确实存在逾期违约交房的行为。总而言之,贵方应通过合法途径和适当手段,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房屋交付并不意味着竣工备案已完成。竣工备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经过五方验收合格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开发商需在15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只有完成备案登记,才标志着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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