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赔偿与资产转移的法律问题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确立的原则,当企业面临破产宣告之前,是允许存在资产转移的现象。
然而,如果此等行为发生在申请破产程序开始之日起的整整一年之内,那么破产管理人将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布此类财产转移行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在破产申请获准受理之时,归属于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以及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直至破产程序终了之际,由债务人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当被视为债务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的前一年内,对于涉及到债务人财产的以下几种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首先,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其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对尚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最后,放弃债权的行为。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倒闭和破产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当企业决定申请破产时,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清算小组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清算的赔偿金无需缴纳相应的税费。
具体来说,个体劳动者由于与雇主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的补偿收益,若该收益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金额之内,则将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对于超出此限额的部分,须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发出的第178号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精确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破产清算赔偿的首要任务为:1.支付破产费用:该类费用主要包括破产后所有相关的司法程序费用以及用于管理债务人财产所需要的花费等等。2.清偿共益债务: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后的程序中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集体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具有广泛性和公共性的特点。3.确保职工债权:这里的职工债权不是单独指某位员工的个人权益诉求,还包括职工的工资收入、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各类福利待遇。4.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这两部分费用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承担的义务,必须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予以优先考虑。5.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这类债权是指没有任何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上所述的优先级顺序依次进行清偿。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有在前一个顺序的债权得到了全额清偿之后,才能开始对后一个顺序的债权进行分配。
企业破产清算时,资产转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约束。破产前一年内的不当财产转移,如无偿转让、不合理交易等,可被破产管理人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所有财产均视为破产财产。企业应配合清算小组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