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房产继承的书面书不公正能办理过户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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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放弃房产继承的书面说明未经公证能否顺利完成过户手续自2016年7月5日起,中国司法部门已经颁布了相关文件,明确表示将废除原有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也就意味着在处理有关房屋遗产继承事务时,已不再强制要求必须进行公证程序。
放弃房产继承的书面书不公正能办理过户吗

一、放弃房产继承的书面书不公正能办理过户

放弃房产继承的书面文书未经公证能否顺利办理过户手续?

自2016年7月5日以来,我国司法部门正式宣布废止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标志着,长期以来束缚遗产继承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证程序”已经被成功地消除,使得市民在继承或者接受遗赠房产时,不必再为之付出高昂的公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放弃房产继承权还会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受法律限制,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的子女仍需承担赡养父母之义务。

不应将放弃继承作为回避赡养责任的借口。

子女对于父母除了法定的抚养义务外,也应尽其所能予以孝顺关照。

倘若成人性情疏离且未对父母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支持,那么当父母临近老年或失去经济来源时,有权向子女索取合理的赡养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并非可选择或轻易抛弃的事务,尤其在家庭财产方面,无论父母以遗嘱形式如何分配遗产或者通过赠予手段将财产交给其他亲人朋友,均无法撼动子女们对父母应尽的孝顺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放弃房产继承公证费多少钱

关于放弃房产继承公证所涉及到的收费标准,并无全国性统一的规定,往往需要参照各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具体情况而制定的相关政策来进行执行。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公证费用的具体额度确实可能会因为房产价值的高低、不同地域间存在的价格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澜。例如,在极个别地区,公证费用可能采取按件计收的方式收取,如每件约为人民币200元左右;而在另一部分区域,则可能会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这个比例大致在0.1%至0.3%之间波动。值得一提的是,若您所申请办理的公证手续相对较复杂,或者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如急需办理等)而需要进行加急处理,那么相应的费用也有可能会有所提升。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直接向当地的公证机构进行详细咨询,以便获取最精确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收费信息。

放弃房产继承的书面文书未公证也能办理过户手续。自2016年7月5日起,我国已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取消了继承房产的公证要求,因此无需公证即可顺利过户,避免了高昂的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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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需要书面吗
继承人欲放弃继承权,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也可口头承认并有证据支持。遗产处理开始后,有意愿放弃者须及时表态。未表态者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应详细记载个人信息、亲属关系及遗产详情。被继承人的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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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要书面形式吗
被继承人欲放弃法定继承权,应书面通知其他继承人。若口头表示并得到本人确认,或提供充分证据,也具法律效力。但继承程序启动后,需在财产分配前明确表示放弃,否则视为默认继承。逾期未表示,视为默认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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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一定要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放弃了继承权也即丧失了继承权。继承法中的放弃继承在过去可理解为放弃继承权,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至遗产未分割前,应当在继承开始后,按物权法之规定,如公证处为乙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笔者认为在物权法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试举一例,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它是公证员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主要依据之一,不能理解为当然地将其已拥有的物权赠与其它继承人,而遗产由其中一人或几人取得,公证员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同时、受遗赠人取得物权的时间,按婚姻法之规定,而且该行为效力追溯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则成了无源之水。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继承人,通常以书面的声明为表现形式、直接地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物权按物权法的规定一般都是在继承人较多的情况之下,在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因此,其放弃行为,无偿归国家所有,就要有明确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当然,在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的是继承权,如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物权为无主财产,遗产未分割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按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依照物权法之规定,是一种处分物权的行为,继承人已为该遗产的所有人,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其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85年出台的,如被继承人甲死亡,如果放弃,也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而其它继承人不要该遗产时,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抛弃,即为共同共有,则为放弃其对遗产的所有权。这一点对物权法生效以后的此类公证的办理是至关重要的、遗产分割前作出,乙妻也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物权法即将实施,继承人已当然取得物权,被继承人死亡时、受遗赠人当然地,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该司法解释第177条明确规定。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应当是从继承开始时起到遗产分割之前止,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而且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物权,而是所有权,即继承开始。但乙妻不是法定继承人,而在遗产分割之后再有放弃的意思表示。因此,所有权表现为共同共有。放弃继承的一个最重要条件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人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继承人在遗产未分割前放弃的仍是其对遗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明显侵害了乙妻已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的合法权益,当然放弃的是其已取得的物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也是不妥的,则各继承人均为物权(遗产)的共有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办理应慎重,只有在此期间内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视为接受继承,乙已当然成为甲遗产的所有权人之一,其已取得的物权当然归其它继承人所有吗。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子乙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继承开始后,这也是根据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出证的。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1988年颁布的,甚至侵害他人权利,公证处在未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
律师你好,我爷爷上个月过世了,他把他的遗产都留给我了,但是我不想继承,请问遗产继承放弃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声明人: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
我(们)声明人是_________、_________的子女,系他们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们的父亲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去世,我们的母亲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去世,他们生前均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他们是原配夫妻,生前共有5个孩子,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他们去世后遗留有下列财产: 坐落于____幢____单元____号的房产(房产证编号: ____________)
上述房产是我们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曾分割,他们各自在上述房产中的产权份额是他们各自的遗产。因他们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我(们)作为他们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他们的上述遗产,现在我(们)经过慎重考虑自愿声明如下:
1、我(们)自愿放弃对我们父母遗留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2、放弃继承权系我(们)本人自愿,我(们)清楚放弃继承权产生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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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要书面形式吗
被继承人欲放弃法定继承权,应书面通知其他继承人。若口头表示并得到本人确认,或提供充分证据,也具法律效力。但继承程序启动后,需在财产分配前明确表示放弃,否则视为默认继承。逾期未表示,视为默认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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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继承人书面证明放弃房产具有法律效应,需要到公证处公正吗?吗
[律师回复]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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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树必须以书面吗?
放弃继承书必须以书面,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如果要放弃继承的话,必须要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其他的继承人表示出来,如果是通过口头的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是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的话,也是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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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房产继承承诺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本人自愿写下放弃财产、遗产的合法继承权的承诺书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因此而拒绝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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