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期间公司让更换合同主体怎么办
在怀孕期间,企业强制要求变更合同主体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在孕期的孕妇若收到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不合情理,有权利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严格遵守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原则,任何由企业单方做出的岗位调整以及劳动合同变更都是无效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擅自以女性员工处于孕期等为理由,肆意更改其劳动合同内容。倘若确需进行调整,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同该女职工公平、公正地进行谈判,商讨并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对于因怀孕身体状况无法适应该原劳动强度的女职工,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权利要求减少工作负担或被安排至其他能够承受的岗位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怀孕期间公司能辞退员工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孕妇员工处于特殊保护时期,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员工在接触对职业病具有潜在风险的岗位时,如未完成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正处在疑似职业病诊断及医学观察阶段;
(2)劳动者若在本单位患上了职业病或者因工伤事故导致身体残缺或部分失去生理功能;
(3)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
(4)女性员工处于妊娠、分娩或哺乳阶段;
(5)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五年;
(6)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以外,法律和行政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女性员工身处孕期而面临所在公司的解散之际,其所享有的权益理应得到特别的保护与支持。第一,我们指出,若公司面临解散之命运,必须严格按照国内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给每位员工。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是根据员工在当前企业从事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进行计算;反之,若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仅能获得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正处于孕期的女员工而言,除了上述经济补偿外,她们还应当享有“三期”(即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内的工资、生育津贴等各项福利待遇。另外,在公司解散并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应将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置于优先清偿的地位。若贵司未能依法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敬请您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记录、工作证明等等。
孕妇在怀孕期间,企业无权强制要求变更合同主体。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任何由企业单方面做出的岗位调整或合同变更都是无效的。若需调整,企业应依法与孕妇公平、公正地谈判,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孕妇如因身体状况无法适应原工作,可凭医院诊断证明要求减轻工作负担或调整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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