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鉴定专家出庭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鉴定意见须经当事人进行质证。若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或法院认为鉴定人确实需要出庭的,均应向鉴定人发出出庭指令。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人以书面解释、视频传送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进行作证的情况下,法院应予以批准。如因身体状况欠佳、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鉴定人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出席庭审,可延长审理期限;若获得人民法院的许可,鉴定人还可通过书面解释、视频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形式进行作证。若无上述所述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并且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否定态度,则对于该鉴定意见将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
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二、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凡是需要人民法院提供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其诉讼时效限制为三年以内,且该计算时间自受害人身体受损之日起开始。
即便如此,最长的保护期限仍是二十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医疗损害纠纷司法鉴定内容包括哪些
在处理医疗损害争议的司法程序中,医疗损害纠纷司法鉴定工作往往涵盖了以下几个重要环节:首先,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尤其重视;这意味着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工作者在诊疗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医疗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
接着,得研究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同时,还需准确地厘清医疗过失本身在造成损害后果中占据多大的原因力比例。
紧接着,需要根据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对患者能否评上伤残等级作出详细判定,从而得出医疗损害所导致的身体残疾程度。
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患者未来可能需要接受的治疗费用进行合理评估,也就是预先估算出未来康复、治疗所需的大致费用。
最后,可能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预期生存期限产生何种影响等方面的深入鉴定研究。
总的来说,这些鉴定内容的核心目的在于,能为明确责任归属以及相应的赔偿金额提供科学且客观的理论支持。
医疗损害纠纷案中,鉴定专家出庭需经法院批准。若双方同意,可通过书面、视频等方式作证。如遇不可抗力或合理原因,可延长审理期限或采取其他方式作证。若鉴定人无理由拒绝出庭且当事人否定其意见,则该意见将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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