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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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投资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探讨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由合伙企业来设立。
合伙企业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吗

一、合伙企业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合伙企业能否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探讨

关于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达到的具体指标,请您务必了解以下四个要点:

首先,作为公司的股东,其数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其次,所有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比例和金额进行认缴;

第三,所有股东必须共同参与并制定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章程;

最后,公司需要拥有自己独特的名称以及固定的办公场所,同时还应建立起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需求的组织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合伙企业可以解散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实行解散事宜:

首先,当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期限完毕后,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确立不再继续延续该合作关系时;

其次,当合伙协议中明确载明的解散事由发生,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例如违反合伙协议导致严重后果等;

再者,当全体合伙人郑重做出书面决议,决定解散该合伙企业;

此外,若全体合伙人确认参与合伙经营的必须人数已达30天之久,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的,也可决定解散该企业;

第五,如果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合伙经营目的已经实现或难以再实现时;

第六,如果由于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受到严厉警告或因违规经营而被依法撤销;

最后七种情况便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严格规定认为有其他必要的解散理由。《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民事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有可能涉及到职务侵占犯罪问题。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为公司、企业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组织机构中的员工,他们通过职务的便利条件对本单位的财产进行非法占有。在合伙企业内部,倘若某个合伙人滥用所在岗位所赋予的权力,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侵吞,一旦该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且满足了其他相关要素,那他便很有可能被判定犯下职务侵占罪。然而,如何正确地确认是否具备此种犯罪特征,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合伙企业资金的行为。同时,被侵占的财务数额也是影响最终判刑的重要因素。对于涉案金额较大者,法院通常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拘役,同时课以罚金;若涉及数额庞大的事例,最高可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伴随定额罚款;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缴纳相应罚金。

合伙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满足四项条件:一,股东数量需符合法规要求;二,股东需按章程规定出资;三,共同制定符合实际的公司章程;四,拥有独立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符合运营需求的组织架构。满足这些条件,合伙企业方可顺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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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1.有两个选择,要么入伙成为合伙人,可以参与利润分配;要么与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协议成为企业高管,对工资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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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1 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合伙企业成立之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必须有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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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技术等出资。若以劳务出资,则只能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出资的价值。
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略有不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既可以有名称,也可以没有名称。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必须有名称,这是它取得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名称,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我有一个朋友,他和她朋友想一起开一家公司,可是据说要设立登记申请书,想来咨询一下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的相关回答。申请登记项目   企业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大众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白云路97号   邮政编码510ⅩⅩⅩ联系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合伙人数2人执行人数1人   经营范围   及方式批发、零售:百货、工艺美术品。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出资额为3万元,其中:   张ⅩⅩ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1.5万元;   李ⅩⅩ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1.5万元。   从业人员数3人   全体合伙人签字:张ⅩⅩ李ⅩⅩ申请日期: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二、合伙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张ⅩⅩ李ⅩⅩ   被委托人:王ⅩⅩ   委托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事宜。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至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出示原件核对)   委托人签字:王ⅩⅩ被委托人签字:张ⅩⅩ李ⅩⅩ联系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注:   
1、委托人是指: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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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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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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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单个公民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你好 !我有一个朋友,跟一个公司老总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我想替朋友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设立有限合伙企?请相关人员帮主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南海创投等股权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陆续成立,为中国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掀开了新的篇章。
中文名
有限合伙企业
外文名
Limited Partnership
解释
普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至少各一名
时间
2007年6月1日
方式
书面形式
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
本质
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1]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协议载明了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各方面的事项。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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