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涉案金额达到15万元的库存产品,应如何依法进行量刑
一、对于触犯本法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但未满二十万元者,将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二、若销售金额位于二十万元以上而未满五十万元,则将面临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三、若销售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但未满二百万元,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四、若销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
1、关于客体要件。
本案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普通产品质量的健全管控体系。
这里所说的“普通产品”需要明确指出,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外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以及涉及到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电器产品外,其他如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均属此类。
2、关于客观要件。
本案件中的切实行为主要体现在,生产者或销售者违规触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进行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当操作。
在客观方面,可以划分为四个具体的行为形式,简要概括如下:
(1)擅自掺杂、掺假:
启用行为者恶意在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中掺入外来杂物或假货;
(2)以假充真:
指行为者利用虚假产品冒充真实商品,如伪造或随意使用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及相关标志以进行生产或销售该类型商品;
(3)以次充好:
即使用次级、低质产品冒充优良、高档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替换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销售的行为。
3、关于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团体,分别对应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个重要角色。
生产者我们可以理解为产品的直接制造商,销售者则是产品的批量、零散销售提供商。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是营业执照,都不会影响本罪名的成立。
4、关于主观要件。
此案的主观要素主要是故意为之,通常带有以非法谋取利益为目的的打算。
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有意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又可细化为两个具体情境:
一是故意承诺并实施在销售产品时的掺杂、掺假行为;
二是明确知晓其售卖的是伪劣产品。《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产销售伪劣柴油罪员工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其提供的商品中故意掺入有害物质、虚假成分或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取代合格品等不良手段,从而达到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严重违法行为。关于涉事员工的处理,我们将根据各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参与实际操作的比例以及个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等多方面因素深入考量,做出公正裁决。通常来讲,若有员工在明知原材料为伪劣柴油的前提下仍积极参与到生产和销售环节,那么他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分子。关于这类从犯的处置原则,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追究。然而,如果员工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并不知情,或者并未表现出任何参与犯罪活动的主观意图,那么他们便不会被判定为犯罪分子。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根据金额不同分别判处两年以下、两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为销售金额的50%-2倍。超过二百万元,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罚金为销售金额的50%-2倍或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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