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要求公安补充侦查通常涉及哪些方面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常涵盖哪些关键环节
在如下几种情况下,相关案件将会被送回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工作:
首先,犯罪行为的主要事实未能清晰明确地得到揭示,并且主要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
其次,涉案罪名所需具备的构成要素未能全面完整地予以核实确认,或者是犯罪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尚未得到充分的调查取证;
此外,对于重要的犯罪事实及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此次侦查过程中出现了疏漏,那么上述情形也将成为触发案件重新启动补充侦查程序的关键因素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要求退赃一般如何退
若该案件正处于由检察院主导的侦查工作时期或审查环节之中,那么我方应将这些财产主动退还给案件关联的检察院机构;反之,若是在法院审判此案的进程中,我们可以选择由自己主动提出返还所收受的涉案财产,亦或是请家人协助完成这一过程。所谓“退赃”,其含义是指,那些已成为犯罪事实的罪犯,将会把他们从犯罪行为中所获取的赃款甚至其他财产,直接归还给受害者或向有权接收的司法部门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检察院要求退赃是公安局执行吗
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所提出的退赃要求,一般情况下并非是由公安机关直接承担实施的责任。当检察机关在处理某类事例的过程中,若判定该事例涉及到需要退赃的情况并且针对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裁决之后,那么实际执行的主体便应当视具体的事例状况而定。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地履行退赃的义务,将赃款赃物上交给检察机关指定的账户或者相关的部门。然而,在某些特定的事例中,如果需要采用强制性的措施来追回赃款赃物的话,那么或许就需要在法院宣判之后,通过执行程序才能予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尽管公安机关可能会为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是它并不直接成为退赃的执行主体。总的来说,退赃的具体执行方式和主体,都必须依据事例的性质、发展阶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常涉及关键环节,如犯罪事实未明确、证据矛盾、罪名要素未核实、关键环节未取证或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同案犯罪嫌疑人。这些情况可能导致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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