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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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规定对于涉及损毁他人个人财物之事项,为确保公平公正原则得以贯彻,通常应依据财产的实际价值或案发时该特定物品在市场上所能承受的合理价格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在此情况下,若受损物品具备特殊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等特点,受害方当事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外,亦可进一步提出实体经济损失赔偿的要求。
民法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民法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对于损坏他人财产的问题,我们需要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在案发当时该物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并作出相应的赔偿。

此外,对于那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被毁坏物品,受害方除了有权要求经济上的赔偿之外,还可要求进行精神上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法典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能一起起诉吗

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统一进行起诉。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离婚案中,凡一方承当监护责任的孩子,另一方必须负责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该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将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则由人民法院做出裁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相关协议或裁决,不得妨碍未成年人在必要之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裁决原定数额的适当请求。

每当涉及到离婚时,夫妻二人都有权通过协商来决定双方共有财产的处置方式;倘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给人民法院作为最终裁判依据。同时,法院将基于全景财产情况,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对于那些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获得的权益,任何一位配偶都应得到依法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在离婚后,其中任何一方均有权直接承担子女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责任,并负有负担相应抚养费用的义务。抚养责任的大小及支付期限的长短期,由双方自行商议;如商议无果,则交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需要澄清的是,以上规定的协议或裁决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之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裁决原定数额的适当要求。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也明确指出,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权通过自愿协商来决定如何处置共同财产;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终审裁决,法院将会以财产状况为基础,并结合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民法典财产损害赔偿规定是多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条规定中,涉及到的财产损害赔偿内容颇为广泛。总体而言,财产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即以损失发生当时的市场价位或其它合理方式作为计算依据,厘定赔偿金额。如系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则该项损失应按损失发生当时的市场价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核算;若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之情形,则财产损失应依损失发生当时的市场价或其他合理方式予以确定。对于因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财产损失,损失赔偿额应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其中应包含合同履行完毕后可预期获得的利益。然而,赔偿金额不得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引发的损失范围。总的来说,具体的赔偿金额及方式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加以确定。

《民法典》中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计算,通常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若物品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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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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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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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伤残等级评定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大,所以我将其罗列如下,以供你参考:  中国现有各类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
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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