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杀两个人怎么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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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故意杀人罪涉及杀害两人的案件,应如何确定其罪行蓄意谋杀两位公民将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行。倘若在这场恶意侵犯中导致了两名无辜生命的丧生,犯罪者将面临着死刑、终身监禁或是长达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行径稍有减轻,审讯法官可能会判处3年以上但仍不足10年的合理刑期。所谓的“故意杀人罪”,便是指不合法地剥夺其他人的生命权这一严重犯罪行径。
故意杀人罪杀两个人怎么定罪

一、故意杀人罪杀两个人怎么定罪

关于故意杀人罪致二人死亡的法律定罪问题

故意杀害两名公民将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行。对于那些蓄意实施杀人行为并导致两名受害者丧失生命的罪犯,法庭将会依法授予其死刑、漫长的无期徒刑或是长达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然而,若此类案件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则被告人需要面临3年以上但不足于10年的有期徒刑处罚。“故意杀人”这一罪名,主要涉及到的就是对他人生命权利的非法剥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杀人罪要件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是他人的宝贵生命权。从客观层面来看,故意杀人罪主要表现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犯罪主体方面,任何年满14岁并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就犯罪的主观意识来说,罪犯必须具备有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这种意图可以是直接产生的故意行为,也可以是间接产生的故意行为。

在分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时,我们需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无论此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方式进行。不作为行为构成的杀人罪中,仅当行为人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持有特定义务时,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其次,杀人的手段多样化,凶器、无刃武器都可以成为载体。然而,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性手段来杀害他人类似于这样的做法,将会对不特定群体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的公众、私人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此时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唆使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杀害他人的行为,应当直接将教唆者视为故意杀人罪行。再者,为了确保杀人行为的合法性,罪犯的行为必须得以证明其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即使在执行死刑或者进行正当防卫时,也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后,虽然受害人自愿放弃自己的生命,但是只要是通过非法途径实现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杀人罪10人以上怎么判

故意杀人罪无疑是一种极端严重的刑事犯罪,其造成的后果令人瞠目结舌。倘若涉及到故意谋杀十人或以上的恶性事件,且情节极其恶劣,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便可认定为极端严重的刑事事例。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这类事例通常会被判处死刑,以示严惩。但是,具体的量刑结果需要根据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考量,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动机极其卑鄙无耻,并且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就非常大。然而,如果存在诸如受到他人威胁而被迫犯罪、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那么量刑结果可能会有所调整,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总而言之,此类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法律必将给予最严厉的制裁。

故意杀害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法庭将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则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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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杀两个人怎么定罪
故意杀害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法庭将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则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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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谋杀、谋杀、故意杀人和谋杀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谋杀跟故意有什么区别 从法律角度来讲,两个概念是不相同的,虽然最终的结果有可能是一样的。谋杀是有预谋、有计划的进行的故意行为,而故意,有可能是偶然所致,比如犯罪人是被被害人激怒的,一时冲动,没有考虑后果就动手(故意)。在刑法上面从主观构成要件来讲,谋杀的主观恶性要大。当然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可能是完全一样的,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可能是一样的,但是在实际判案中,还是应该区分谋杀和故意,毕竟二者的主观恶性不一样,针对偶然所致的故意,法庭在审判的时候一般还是会考虑当时的情况,做出判决,也即两者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二、谋杀 谋杀是一项普通法罪行。如果一个人被他人蓄意以任何方法非法杀死,或使他严重受伤后死亡,则会犯下罪行。基于生命权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且一旦丧失无法回复,因此谋杀在所有普通法国家中都是最严重的刑事罪行之 一,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即为该国刑法所允许的最高刑罚(例如死刑、终身监禁或法定最高监禁年期)。 谋杀的构成: 构成谋杀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义: 的行为是有预谋的,行凶者在明知有关行为会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关行为。 即使并非亲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谋杀罪。 即使没有特定的谋杀对象,但在有关行为(例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纵火、引爆爆炸品)在理性认知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仍作出该等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三、故意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的判断: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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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自杀自杀会判死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践中有自首情节的会从轻处罚,一般不判死刑。 但是,要注意: 1、自首如何认定。主动到公安机关,警察未主动抓捕,只能叫投案,投案不等于自首,投案完了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问题,那才是自首。如果投案后隐瞒事实,故意说谎,可不认定为自首。 2、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即使有自首情节也要看具体案情,行为的恶劣程度:影响恶劣,手段残忍,或是有其他后果的,也可能判死刑。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么处罚,自杀,自杀,自杀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导致他人自杀的要怎么进行处罚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二、逼迫他人自杀怎么处罚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判断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罪,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生活中经常出现导致他人自杀的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此时本身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再加上造成的严重损害结果,此时对行为人的处罚将是更重的。而要是逼迫他人自杀的话,性质就不同了,相应的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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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害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法庭将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则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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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故意杀两个人怎么定罪
故意杀两个人也是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的,若故意杀两个人,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性质非常恶劣,即使犯罪情节较轻,法院的量刑幅度也是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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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没把人杀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杀人没把人杀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故意罪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人没死亡,构成故意罪吗会怎么判刑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意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未成功或受害人没有死亡的,是犯罪未遂,构成故意(未遂)罪。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未遂情形有很多种,包括:
1、对象不能犯:比如
预谋杀
b,深夜看见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如要杀死b但是b穿了防弹背心,用尽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这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认识错误:如开车撞死b,从b身上压过去还下来摸了下确定b已经死了。于是逃走了,
c路过发现b把他带到医院又救活了,b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故意未遂的判刑量刑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故意(未遂)罪,就应该参照上述判刑量刑的标准,从而确定相应的刑期。故意未遂的,依然构成故意罪,只是对量刑有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刑事处罚,判刑的长短。如因一时冲动犯下弥天大祸,故意未遂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尽最大可能争取宽大处理。众所周知,但并不是必须造成造成对方死亡才是故意罪的,故意未遂也是需要受到刑事处罚,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危险性很大。动机还是有的,但是也吓到人了,是要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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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故意杀人不一定都判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会被判死刑要从犯罪的动机、原因、后果等方面加以考虑,如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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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自杀和他杀,区别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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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杀和自杀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自杀与他杀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怎么区分自杀、他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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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合伙杀人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两人合谋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根据角色分为主犯和从犯。主犯指策划、指挥犯罪或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承担集团全部罪责;从犯参与犯罪但无明显策划、指挥行为,处罚较轻。判决还需考虑犯罪后果、动机、自首、立功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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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无意杀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无意杀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无意的说法,过失准确的表达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如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三、正当防卫过失怎么判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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