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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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鉴定及相应赔偿事宜1、目前阶段,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所运用的评价标准乃是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2、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方面:当此类事件发生后,受伤者可依法向肇事方司机以及其所属的保险公司提出相应索赔要求,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用、营养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补贴费用等等。
交通意外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是怎样的

一、交通意外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是怎样的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事宜的详细介绍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已升级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在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方面,当事故发生后,受害方有权向肇事方驾驶员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要以下赔偿款项,这些赔偿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营养补给费用、住院期间的餐食补贴等多项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意外伤残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我们通常建议在完成康复治疗三个月之后进行伤残鉴定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伤残评定应当在人体遭受损害或确认由损害引发的并发症得到有效治疗和管理之后进行。

这意味着,在伤势评定之后,原则上已经不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治疗(然而,请注意,并非所有伤害都能在这个时间段内完全治愈,故仍存在特殊的例外状况)。

这是因为待基本治疗期限达到,或者基本医疗需求已经被满足,或者已经没有治愈的可能性时,即可进行伤残评定。

一般的伤害在经过治疗三个月之后即可进行伤残评定,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的伤害,其评定时间还应参考具体的个体治疗结果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三、交通意外伤残等级10级包含哪些标准

在交通意外中,将受害人身体造成十级伤残的评判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害人的日常活动能力会受到轻微限制,例如在某些日常生活场景下可能需要他人提供帮助。

其次,受害人在工作和学习方面的表现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

再者,受害人在社交场合中的表现也可能会受到轻微影响。

此外,受害人的身体器官可能会出现部分缺失,例如面部瘢痕形成面积超过六平方厘米,或者面部出现疲劳痕迹(或色斑显著变化)并且面积达到十五平方厘米以上;又或者脊柱损伤导致颈椎或腰椎发生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的活动度损失超过百分之十等等。

最后,受害人的四肢长骨可能会出现一骺板以上的线性骨折等症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受害人身体伤残等级的评估,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和相关标准进行综合评估,以便全面考量受害人损伤的具体状况以及康复过程中的实际进展。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采用新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赔偿方面,事故受害者可向肇事驾驶员及其保险公司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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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111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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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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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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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残鉴定程序是什么?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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