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收监后剩余刑期收监如何计算
监外执行收监后的刑期计算及剩余刑期的执行方法
1、关于监外执行刑期的计算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监外执行的刑期是应当服刑期限之内的一部分,且监外执行的时间与刑期存在等价兑换关系,即监外执行的每一天都可以折算为刑期中的一天。因此,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被收监,那么相应的刑期将会继续计算。
2、然而,对于那些因不满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采取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机会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所度过的日子将不会被计入到实际执行的刑期中。
3、此外,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擅自逃离监管场所,那么这段时间也同样不会被计入到实际执行的刑期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收监怎么算
在监外执行结束后,若是再度被送回监狱服刑的话,那么前段时间的监外执行应作为已执行的刑期予以计算。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在自身并不满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行贿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得了暂予监外执行资格,那么在此期间的行径将不会被纳入已执行刑期之中。
至于那些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擅自逃离监管场所的犯人,他们逃离的那部分时间也不会被认定为已执行刑期。《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三、监外执行收监后还可以假释吗
关于被监管期间执行的罪犯在正式收监之后能否获得假释,这须根据每种特定情形进行分析评估。假释,即对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完一定刑罚期限后,若在狱中严格遵循各项监禁规定,积极参与教育与改造活动,充分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并且经过综合考量其不再具备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可能性,那么有条件地为这类人员提供提前释放的机会便是假释制度的核心内涵。在此前提下,如果被监管者具备获取假释的法定条件,如始终遵纪守法,认真参加教育改造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确实表现出深刻的悔悟之情,同时也没有再次触犯法律的风险,而且已经服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等等,只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便有可能获得假释的机会。然而,对于那些曾多次犯罪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涉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无法获得假释。因此,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事例的详细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的刑期仍在计算中,监外执行的每一天都可折算为刑期。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被收监,则之前的监外执行时间将计入总刑期,继续执行剩余刑期。然而,对于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监外执行机会的罪犯,以及擅自逃离监管场所的罪犯,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的时间将不被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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