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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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涉及到侵权责任纷争的问题上,对于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如下所示:首先,当事人若主张自身权益,则需负责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支持,简言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其次,如果因为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而引发了争议,那么当事人必须就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况以及他们的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情况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具体是什么

一、侵权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具体是什么

侵权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究竟为何?

在侵权责任纠纷的审判过程中,对于举证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当事人若想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则必须自行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也就是说,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

其次,根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当行为人被指控实施了此类违法行为并导致了损害后果时,他们需要承担起证明自身无责或减责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将发生倒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否解除合同

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当侵权责任得以成立,往往可能由于某一方因其他违约行为而无法继续实现合同赋予的目的,从而符合了解除合同的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才能进行合同的解除。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这些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在合同订立之后,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使得合同的内容与预期相去甚远,从而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到;

(二)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的一方以明示或是暗示的方式表达了其将不再履行主要义务;

(三)合同的一方未能按时按量地履行主要义务,且经另一方敦促后在合理期限仍然未能履行;

(四)合同的一方未能按时按量地履行全部义务或者存在其他明显违反约定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以及(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诸如欺诈、胁迫等其他推动情况也可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侵权责任纠纷怎么判定谁胜诉

在探讨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办法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胜诉的判定所依赖的几个关键要素:1.侵权行为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它究竟触犯到了哪些权益。2.过错程度如何确定,这便意味着要权衡侵权者的主观情绪状态,即是否存心或者疏忽大意地实施了侵权行为。3.评估损害的后果,也就是损害的规模以及严重程度等问题。4.时刻关注结果与原因之间的关联性,以此来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5.最后,我们还需关注证据的充分性,即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于各自的主张是否具有充足的支撑力度。在实际事例中,法院将会全面考虑上述所有因素,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

侵权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明确。当事人需自行提供证据支持主张,即“谁主张,谁举证”。对于环境污染等特殊侵权案件,行为人需证明自身无责或减责及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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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流程
(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包括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等。
(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

一,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即原告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国人,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资格。并且原告与著作权直接存在法定的关系,著作权归于原告和被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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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关证据。 例如擅自复制和出版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需要到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为了让证据更加准确并且更具有说服力,原告可以聘请公证处的公正人员一起去购买侵权物品,请公正员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公正,制作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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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分类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3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四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2法律要件
(一)法律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3起算
诉讼时效的特征:
(1) 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 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 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首先,《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
其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请求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再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从何时起中断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1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其中断。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1]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
诉讼时效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
最后6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
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
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
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
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适用延长。
延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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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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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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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法律条文
1.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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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雇主责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已经被废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形成劳务关系以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以后,如果雇员有重大过失或者雇员是故意的,雇主对雇员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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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侵权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侵权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这个事实不存在的对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
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
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己的主张仍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
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成败与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够免责,与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本质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定性为免责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法律特别规定,本应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由对方(通常是被告)来承担。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和补充。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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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高空坠物险能赔多少钱,高空坠物适用举证倒置原则,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高空坠物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责任,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住院期间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费,误工费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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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孩子在学校被人给打了,然后就想问一下校园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咋拟定的?
[律师回复] 在未成年学生致害其他学生的校园伤害事故中,加害人的监护人应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是实务中的一个焦点。在常规操作中,仅将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而不列为被告。尽管法定代理人相当于当事人,但毕竟不是当事人,二者之间有质的差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理论,要判断某一当事人能否成为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当事人主要看其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法定权益。笔者认为,在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由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未成年学生实施侵权行为后将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该监护人与案件就具有了直接利害关系,从而具有了当事人资格。那种认为只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被监护人(未成年学生)才能作为当事人的观点只考虑了侵权行为与当事人的联系,而没有考虑最终责任与当事人的联系。在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如果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能作为当事人,那么势必会造成如下的法律尴尬和实践困境:一方面法院的判决将不能涉及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当被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财产不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需要对监护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时,就缺乏了对监护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如果不将其列为被告,则会出现不是案件当事人却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的局面。这将会导致对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诉讼权利的剥夺,并使其无法行使诸如监护人已尽监督义务则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权。因此在此种类型的校园伤害事故中,应该将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医疗侵权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一)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诉讼中提出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不能证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言之,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就特定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就特定事实主张如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则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这个不利后果就是败诉。12举证责任的分配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它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是举证责任的根本问题。应当看到,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确定的,不存在着诉讼中发生转移即由一方转至另一方的问题。举证责任分配有两种方式,即“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
(二)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未规定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13一般认为,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

二,具有人身等损害后果;

三,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首先就上述
第一、二项内容举证,并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应依法驳回。而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实际上,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三)至于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医疗机构认为其提供病历资料即履行了举证义务而不申请鉴定的,人民应当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属于人民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即人民能否直接依职权而不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是因为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承担就其在医疗活动中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为此会提供病历资料,并认为到此已履行其举证责任。但显然,有无过错或有无因果关系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焦点,而有无过错或有无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疗领域的专门问题,通常需要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当事人申请呢?还是由人民直接依职权进行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否属于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呢?
(四)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意见对这个问题并未限定,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则进行了限定。
该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联系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16条规定:“除本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不难看出,这实际上是把申请鉴定作为举证责任的内容。也即委托鉴定不属于人民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而属于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取证的范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又明确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此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态度。
应当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清楚的,有其合理性,即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如不提出,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对此无举证责任,也无需提出申请。
(五)我们认为,将申请鉴定作为举证责任的内容使举证责任进一步延伸,对于强化当事人的法治观念与诉讼责任有积极意义,应作为一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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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具体是怎样的
原告举证责任: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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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最近发现有人侵权了我的专利,我准备向法院起诉申请维护自己的专利权,请问在我国侵权纠纷诉前应该怎么进行财产保全呢?侵权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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