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支付结算就是流水吗
帮助信息罪中支付结算的范畴是否包含资金流动
针对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流水问题,我们可以按照如下规则进行精确认定:
首先,帮信罪中提到的流水,即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获取的资金,且这些资金需要以信用卡作为载体进行转移;
其次,在具有确定性的流水金额已达到20万元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考虑是否满足了支付结算达20万元的入罪数额标准;
最后,若能证实流水中存在并非用于收款或付款的部分,则应允许将其从总流水额中扣除。
然而,帮信罪的量刑并不仅仅取决于流水金额,还需结合其他因素如获利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具体而言,我们需要结合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同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判断,从而得出公正、准确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是否为银行流水
在中国刑法典中不曾明确区分何谓支付结算金额,通俗地理解,这一概念主要涉及行为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完成了关于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交易流水过程。
而在司法实践中,交易流水的计算往往是参照涉案账户所接收到的流入资金。
至于二十万元这一入罪标准的适用情况,支付结算金额又该如何计算呢?一般来说,帮信罪往往以“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作为入罪门槛。
在应用“二十万”这一入罪标准时,需确认上游犯罪已经得到充分证实,且达到了可以进行刑事起诉的犯罪程度。
对于上游犯罪的证实,需要通过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上游犯罪活动(比如通过被害者的报案记录),并且这些犯罪活动所引发的危害后果也必须达到适用刑事追诉标准的程度。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对账户内的资金流水与被害者的报案记录进行逐一核实,确保每一笔符合要求。
举个例子,如果犯罪嫌疑人大规模使用的涉案银行卡账户内有高达20万元的资金流水,但仅有十万元的流水能够被匹配到被害者的报案记录中,那么剩余的那十万元资金无法找到相应的报案记录的话,便无法证实其属于犯罪所得,因此只能将支付结算金额定为1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最终的结论便是不构成帮信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二条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诈骗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帮信罪支付金额20万怎么判
在帮助信息犯罪活动中的支付金额一旦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处以罚金刑或单独执行罚金。然而,具体量刑时会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和考虑,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悔过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属于从犯地位,那么他/她应该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且积极地退还赃款、赔偿损失,这无疑也会对量刑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犯罪,或者是偶然触犯法律,法院在量刑时也会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帮信罪中的流水指通过信息网络犯罪获取的资金,需以信用卡为载体转移。流水金额达20万元且满足支付结算20万元标准可入罪。非收款或付款部分可从总流水额中扣除。量刑不仅考虑流水金额,还结合其他因素如获利情况。需全面分析行为人的各方面因素,得出公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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