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怎么样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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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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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派遣机构的非全日制用工薪资待遇如何在运用非全日制劳资制度的情境中,每小时工资报酬乃由雇主按照双方事先约定之薪资尺度向非全日制工作者所支付之报酬;然而,最低工资标准需遵守各地政府所颁布的每小时最低工资规定,且不能低于此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政府所颁布的每小时最低工资规定,已包含了雇主为其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此外,支付工资的周期最长不允许超过15天。
劳务派遣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怎么样

一、劳务派遣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怎么样

劳务派遣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薪资待遇如何

在实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背景下,小时工资标准乃由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约定之薪资水平,向非全日制劳动者所支付的薪酬。

然而,此项报酬却不可低于当地政府机构所制定、公告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当地政府公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已涵盖了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内。

此外,对于工资支付周期的最长时限亦有明确规定,即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劳务派遣公司资质有什么样的规定

在我国,劳务派遣公司应满足以下特定条件:第一,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帀;第二,该机构需具备适应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营业场所及配套设施;第三,必须建立并遵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体系;第四,除上述要求之外,还须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劳务派遣业务所设定的其他具体条件。此外,拟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运营的企业,应当首先向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在获得行政许可批准后,依法按程序完成相应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须明确的是,若未获取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则任何单位或个体都无权开展此类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劳务派遣公司拖欠劳务工资怎么办

劳务派遣机构拖欠劳动者应得薪酬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此类问题,建议您遵照如下流程执行:首先,请务必悉心搜集有关证据支持,例如劳动合同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工作事项记录等等,这些都能够有效地佐证您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务关系及其工资拖欠状况。

其次,在与劳务派遣机构进行交涉时,务必要保持冷静并尽可能详尽地阐述事实,同时要求对方立即支付所欠薪资,并在沟通过程中妥善保存相关记录以便后续参考。

若经过多次协商仍未得到满意解决方案,您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该部门有权力依法责令劳务派遣机构限期整改。

此外,您也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裁定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可能存在的经济赔偿金

如果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您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总而言之,我们强烈建议您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公司非全日制用工的薪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小时计酬,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该标准包括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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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全日制用工而言,非全日制用工更为灵活。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由劳动者个人缴纳,但工伤保险除外,即用人单位不需要为员工缴纳大部分社会保险费,可以随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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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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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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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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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早期结合
不论是企业商行为也好,成本控制理论也好,用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以及对内劳动人事管理过程中都会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加以适用。由于《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法》对劳务派遣法律责任及用工形式未明确限制,各用工主体鉴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多种优势,例如:以非全日制的方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务派遣单位首选非全日制用工趋利避害。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下,用工单位再从劳务派遣单位输入劳动力,则更加有利无害。因此,曾经一度劳务派遣成为热门,大量劳务派遣都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处理,同时给劳动者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直至现阶段,仍有不少劳务派遣机构仍然沿用原来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只是慑于现行法律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只能进行暗箱操作。但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既已明确了法律责任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就应按照法律规定委托劳务派遣,在某种程度上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务派遣机构的违法行为实际上也会给其带来潜在的用人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务派遣关系之前认真审查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资质以及其用工状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以免日后承担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三.两种用工形式的比较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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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其中第58条第2款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当劳务派遣单位遇到法定解除情形时,也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金”的规定,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同样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金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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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长度不同。二者是完全不同范畴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属于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形式,而不是非全日制的。因此,法律是以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来规制劳务派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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