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服刑人员满60岁能否申请保外就医
关于监狱服刑人员满60周岁能否申请保外就医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的法治体系中,应对那些依法被拘役或监禁于监狱中的人员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医疗保障。尽管这些受刑人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并接受着严格的法律监管,其部分权利亦被相应地限制甚至剥夺,然而这并不妨碍他们应享有国家制定实施的医保政策待遇,如同其他公民一样共同分享国家依法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恩惠福利。事实上,目前我国部分监狱已经将受刑人员的就医需求纳入到了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范畴之内。
此外,对于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受刑人员,均可批准其保外就医过程:
①患有严重疾病且短期内存在生命危险;
②原判决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自执行无期徒刑之日起服刑满七年以上者,或者原判决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照减刑后的刑期计算)超过三分之一(包括减刑期间),并且患有慢性疾病且长期治疗无效;但是若病情恶化出现生命危险,同时改造表现良好者,则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体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④年龄达到六十周岁以上,身体状况极度虚弱且患有多种疾病,已经丧失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
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
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
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在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下,正在接受狱中惩罚的罪犯所提供的证词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换句话说,所有知晓案情经过的人士,均负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也存在如下状况:
由于身体或精神上存在残缺或仍处于年幼阶段,无法分辨善恶对错,亦不能以恰当方式进行表述的个人,则不得作为证人。
关于“法律效力”一词,它所涉及的乃是法律所具备或授予的约束力。
无论是规范化的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化的法律文件,它们都具有特定程度的约束力,倡导人们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行为准则。
在此基础上,法律效力有时还可理解为某项行为或者事实在法律层面上的影响,例如一份依照法律流程缔结而成的合同,便具备了法律效力,得到了法律的全方位庇护。
明显可见,规范化的法律文件以及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和事实,其效力皆源于规范化法律文件本身的认可和授权。
只要是由各级政府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颁发的规范化法律文件,其自然而然便享有一定的权威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三、监狱服刑人员律师可以会见吗
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他们的律师也是享有正常的会见权的。这项权利由相关法律所规定,是律师基于职业性质而享有的便利;然而,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遵守相应当地法规和监狱的规章制度,例如,需要事先向设置服刑人员的监狱提出会见申请,并同时提供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书、从所在律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此外,在会见过程中同样应尊重监狱的各项管理措施,禁止传递任何违反禁令或者违规的物品或信息。律师与服刑人员进行会面,主要目的在于深入了解其在狱中的生活状况,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及协助其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宜等等。总而言之,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律师便有权力与监狱内的服刑人员进行会面交流。
关于监狱服刑人员满60周岁能否申请保外就医,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身体状况极度虚弱且患有多种疾病,已丧失社会危害性的服刑人员,可批准其保外就医。同时,服刑人员享有医疗保障,部分监狱已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制度。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