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征用纠纷如何处理
农村房屋征收范畴内的纠纷解决策略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纠纷问题的处理方式,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
其次,若无法达成共识,可向当地政府或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亦或是遵循法律程序予以妥善处理;
最后,如果对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在获取处理决定后的三十天内,向相应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对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纠纷,应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交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涉及到单位间的争议,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至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矛盾冲突,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农村房屋征收宅基地没有补偿合理吗
其一,依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之明确规定,农村房屋遵循建基于宅基地之上的原则,而所谓宅基地则基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范畴。
因此,对农村房屋实施拆迁时,必然包含了土地补偿款项的部分。
其二,关于市中心区域的土地所属权,我国相关法规将其明确归为国家所有;
而对于城郊地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域,除非经过法律程序被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外,均可视为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包括了宅基地及自留地、自留山等重要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农村房屋征收包含哪些补偿项目和费用
涉及农村住房拆征时的补偿事项与赔偿开支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款,这一款项是通过全面考虑房屋的构造、面积以及建造时间等多重因素后进行评估得出的。其次是搬迁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用于支付因搬迁所引发的合理费用,例如搬家费、设备迁移费等等。再者就是临时安置补偿,其目的在于保证被拆征户在过渡时期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此外,对于房屋附属设施,比如围墙、水井、沼气池等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最后,如果土地上存在农作物等青苗,那么也将给予相应的补偿。此外,还有一些奖励性补偿,这是为了激励被拆征户配合拆迁而额外设立的。需要注意的是,补偿标准及具体项目可能因为地域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整个拆征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全力保护被拆征户的合法权益。
农村房屋征收纠纷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先尝试友好协商;无法协商可申请调解或法律程序;对行政处理不满可在30日内提起诉讼。纠纷应先自行协商,不成则交政府处理。土地纠纷未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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