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情形允许的话,双方签署的协议可允许当事人依据其条款互相协商来予以妥善解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存在违约金条款,那么具体的处理方式将取决于所签订协议中对此细节的明确约定。若在有关协议中已有明文规定,要求承租人需履行完租赁期限方可申请退还押金与租金,则此类情况下,押金及租金皆无法全额返还。
另外,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已视为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此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若在协议中并未出现关于提前退房构成违约的条款,且上述行为亦未违反协议中所列的其他任何规定,那么房东无权扣除全部的房租以及押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们不得不指出,在租赁合同未到期之际,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此项合约。
然而,倘若双方意见达成共识,则可以终止合同。
在此前提下,若仍有一方单方面决定终止,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对提前终止或解约租房合同设定了特定条件,详情如下所示:
首先,当争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则可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亦可自主设定解约条款,即一旦约定的解约条件成立之时,拥有解约权的一方有权行使解约权力;
再次,无论当事人是否预先约定了解约条件,但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皆可以解除合同;
(1)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其初衷;
(2)在合同履行截止日期前,有一方通过书面形式或行为表现出,无能力兑现主要债务;
(3)合同签订方存在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且适当的时间范围内,仍未履行债务,视为违约;
(4)当事人存在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合同法令的行为,使得合同无法实现其预期目标;
最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上述情形者,亦属于可解除合同的范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租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如何处理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租赁合同未作明确约定违约金事项的情况,其处理原则如下:首要解决方案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以诚信互惠为前提,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就违约金相关条款进行充分磋商与补充约定;然而若是协商失败,并当其中一方违背了合同义务,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受损方有权依据事实提出请求,要求违约方对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此过程中,主张损失赔偿的一方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损失确实发生以及具体的金额大小。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法院将根据违约方的过失程度,以及其违约行为的严重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再斟酌判定违约方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未履行完毕,提前解约能否退还租金需视协议条款而定。协议可能允许双方协商解决,但需注意违约金条款。若协议规定需履行完租赁期限方可退还押金和租金,则可能无法全额返还。提前终止租赁属违约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协议中未列明提前解约为违约,否则房东无权扣除全部房租和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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