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首付买房子婚后还贷款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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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圆满且购房事宜发生于夫妻婚姻成立之前,由其父母负担首付款并完成房子购置,而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还款义务,那么这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可以明确的是,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父母出首付买房子婚后还贷款怎么算

一、婚前父母出首付买房子婚后还贷款怎么算

关于婚前由父母支付首付购买房屋并在婚后承担贷款还款责任的法律认定

关于婚前由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婚后偿还贷款,此种情形下的房产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可以明确的是,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均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若双方在婚前已共同出资购房且登记于二人名下,那么该房屋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倘若仅登记于其中一方名下,分割时亦须依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予以公平处理。

此外,如婚前所购房屋有贷款尚未偿清,婚后将配偶姓名加入房产权属名单内者,同样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当面临离婚纠纷时,若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则需根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长短、过错程度以及是否有子女等多项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房屋的20%至50%的份额判予另一方。当然,如果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后偿还贷款部分系由父母资助或婚前储蓄偿还,那么这部分贷款及其增值部分便无需与配偶共享。

最后,若夫妻双方在婚前已各自承担了首付款和贷款部分,那么该房屋便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偿还贷款部分可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享有一半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后怎么办

在此,本律师愿意解答关于婚前父母资助夫妻双方购房的问题与离婚程序下的房产分配问题。

以下是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教义,以供参考:

1.在婚姻缔结前,若父母为双方另行置备住宅物业提供资金支持,一般可被视为对其自身子女单方面的赠与。

需要强调的是,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父母已明确表示此项赠与为双方共享,否则在离婚案件中,另一方可无权申请对此部分资产进行分割。

2.然而,倘若这种购房事宜发生在子女婚后阶段,家长再次为其投入资金或支付相关费用,那么严格来说这笔款项应该被定性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并依法纳入到家庭共同财产总额里划分。

就如何结算这个共同财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表达态度并制定相应计划;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以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依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当夫妇需要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时,他们可自行商讨与决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如果经过努力,依然无法避免争端,那么只有依靠国家司法力量进行裁决,即由法庭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考虑子女福利、妇女权益以及没有过错的一方利益最大化等因素作出最终判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农村家庭责任地承包经营中所拥有的权益,以及其他相关权益,也必须得到依照法律进行的周全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三、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子怎么判

关于父母在婚前为子女购买房产所涉及到的司法裁决问题颇为繁杂。若父母在购置房产过程中全额出资,且登记于子女单方面名下的话,那么这往往被视为父母对于子女其中一方的赠与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便归属于子女个人所有。然而,如果父母仅仅是提供了部分资金,而房屋却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并且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责任的话,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将该房产判给产权登记方,同时要求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另外,如果父母虽然有出资,但是房屋却登记在对方或者双方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除非父母曾明确表示过只赠予某一方。在实际的司法裁决过程中,法官会全面考虑购房资金的来源、夫妻双方在购房中所做出的贡献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确保裁决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婚前父母付首付购房,婚后还贷,房产归属依情况定。共同还贷及增值为共同财产。双方婚前出资购房并登记为共同财产;仅登记一方名下,分割按贡献定。婚后加名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分配考虑婚姻时长、过错及子女,法院常判20%-50%份额给对方。证明贷款由父母或婚前储蓄偿还,则该部分不与配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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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证费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
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证明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关于撤回申请
对于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地方具体标准的制定
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二、公证效力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也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③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要求作出裁判。
三、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
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③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⑥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⑦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父母现金付首付,但怎么样公证是父母出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证费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
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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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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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有较多分歧,也颇难认定。
父母给首付,夫妻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得取决于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若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但婚后共同还款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综上,在父母出资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1、父母出资推定为赠与。
2、父母出资推定为借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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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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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出的首付,离婚后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案情简介】
龙女士,是宜宾人,她与李先生于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0月按揭购买了一套房,总价5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成都户口,丈夫有成都户口,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写了李先生的名字。龙女士说,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所以她希望这个房子能确认为共同财产。
如今,李先生提出离婚,但房子要归他,龙女士一块砖都别想分走。
李先生则认为,这个房子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所以才登记在他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故与龙女士无关。那么龙女士能分到房产吗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此房是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如果购房首付款是李先生的父母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孔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如果是这样,这个房子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龙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估计很难。
不过,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他们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双方离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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