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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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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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及的范畴包括了承包商在执行承建工程中所产生的真实费用,此项权益的适用对象覆盖了所有可能进行折现或者进行拍卖的各类建设项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权利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并且承包商只能针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以及发包人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来行使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工程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范围主要涉及到承包人在承包工程过程中实际所花费的各项费用,并且该项权利适用于所有能够进行折价或者拍卖的建设工程项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权利的主体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且承包人只能针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以及发包人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来行使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要赔偿吗

在工程实践中,作为施工主体的实操人员如果未能及时地履行其工期承诺,就要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给建设单位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损害。

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均需对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持续履行其义务、采取措施弥补瑕疵或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等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不履行合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起诉管辖法院怎么判

关于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时所应适用的管辖法院,通常须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予以判断:首先,若当事人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争议,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争议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性质的,那么应将争议提交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然而,在此种情形之外,还面临着多种复杂状况,如下述几种:其一,若确有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存在,且此协议并未违反专属管辖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依照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处理;再者,倘若实际施工人针对的被告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直接相对方,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此时,管辖法院的确定便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总而言之,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全面考虑到事例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

在工程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涉及承包人在工程中的实际投入,如材料费、人工费等。该权利适用于可折价或拍卖的建设工程,但仅限于承包方,且仅针对其承包并尚未收到价款的工程部分。其他债权人无权享有此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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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主要是倡导性地告诉各级人民: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
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法律不允许建设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的原则,既然实际施工人已经为发包人履行了工程建造任务,那么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就应当付出对等的劳动价值。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另外,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相对性已经弱化,在程序上人民可以视不同情况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的。然而,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没有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而是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款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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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为了方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时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责任难界定。所以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
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4、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同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价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哪些价款属于“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呢《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都没有予以明确。笔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实践,以及建筑业计算工程造价的规则理解,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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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时限内行使诉权由于《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发包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又不愿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要及时提讼,否则可能会失去其应有的籂海焚剿莳济锋汐福搂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实际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讼。
2、把握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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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实际施工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当按照相关的合同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要了解和掌握发包人欠款的事实就应当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核对收付款情况,确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以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难以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实际施工人可先与转包人结算工程款,并收集相关的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以及涉及价款和经济签证等。为在主持下结算或司法审价鉴定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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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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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法律不允许建设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的原则,既然实际施工人已经为发包人履行了工程建造任务,那么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就应当付出对等的劳动价值。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另外,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相对性已经弱化,在程序上人民可以视不同情况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的。然而,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没有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而是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款的真正含义首先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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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同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价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实践,以及建筑业计算工程造价的规则理解,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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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
(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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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专利国际申请有何优先权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国际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的成果第一次在居住国以外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居住国外的另一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享有的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提出书面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次提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
2)申请专利的申请号
3)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未写明这三点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申请。
申请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由第一次申请的国家的专利行政机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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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1、房屋是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房屋产权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房屋原产权单位。4、公有旧房原住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要出售的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房者要购买公有住房的话,就要先取得原住户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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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实际施工人怎么写起诉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实际施工人怎么写起诉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状应包含的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λ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时所送交人民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离婚书范文
原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姓名)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房子的具体地址)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根据自身情况撰写)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
人:×××
××××年××月××日
实际施工人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权?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前所述,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人民应当受理,对此毋庸置疑。最高人民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倡导性地告诉各级人民: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法律不允许建设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的原则,既然实际施工人已经为发包人履行了工程建造任务,那么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就应当付出对等的劳动价值。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另外,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相对性已经弱化,在程序上人民可以视不同情况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的。然而,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没有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而是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款的真正含义首先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受理。”
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
第三人。为了方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时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责任难界定。所以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4、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同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价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实践,以及建筑业计算工程造价的规则理解,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
(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
(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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