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否需要主观故意?
在涉及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具体来讲,当公民在道路上驾车时有以下行为之一,即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第一,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
第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者;
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者;
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重要维度来进行阐释和说明:
1.客体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罪所涉及的主要客体是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利益。
2.客观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在公路或城市交通系统等公共空间内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追逐竞驶,情节严重者;
对携带乙醇浓度超过0.8%的行为人实施处罚;
对于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如严重超过额定乘客人数或超出规定速度驾驶的将受到严厉惩罚;
另外,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行公共活动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3.主体条件。
本罪的实施主体是一般的社会大众。
4.主观条件。
本罪的主观意图多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风险,但依然放任甚至积极追求这一后果的产生。
查证确认上述罪名成立的人员,将会受到严肃惩戒,包括拘役以及罚款等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能撤诉么重庆
关于危险驾驶罪是否可以撤销诉讼,则须依据相关具体事宜进行判断。从普遍情况来看,合议庭公诉事件的审理和起诉,往往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提请诉讼,因此撤销与否这一问题并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在中国重庆市或者其他地区,倘若事件与引文事实相符,并且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进行支持,又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以至于被视为不是犯罪的情形,那么检察院有可能决定不起诉这一行为,其总体效应相当于撤销诉讼。然而,如果事件中的证据确凿充分,事实明确无误,那么犯罪显然已经构成了,此时想要撤销诉讼就显得尤为困难。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属于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类型,因此司法机构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方式通常比较严谨。
危险驾驶罪必须具备主观故意,表现为故意违反交通规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这包括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形,均须行为人明知并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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