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开设赌场罪赌资怎么定
网络开设赌场罪中赌资的计算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赌资做出如下明确界定:本意见中所述的赌资范畴涵盖以下方面:
(1)当场被查获并用于进行赌博活动的款项及物品;
(2)具有货币性质的替代品,如代币、有价证券以及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价值金额;
(3)在赌博设备上进行投注或赢得的点数实际代表的价值金额。在涉及到赌博犯罪的案件中,用作赌注的款项、用以兑换筹码的款项以及通过赌博行为获得的款项均可视为赌资。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那么赌资的数额则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计算确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赌资认定问题,我们通常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提供其合法来源的证据,则可以将这些资金认定为赌资。”因此,除了现场查获的赌资款物之外,当银行账户被认定为用于接收、流转涉赌资金时,该账户内的资金也可能会被“默认为”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即实际上具备召集大众进行赌博活动以及建立或经营开放式赌场的犯罪行为。
凡涉及此罪行者,其刑事惩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同时还需罚款;
二是情节较为严峻者,将面临为期三年以上但未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同样需承担罚款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网络开设赌场罪赌资数额如何认定
网络所涉赌博犯罪中针对赌资数额的精确界定,通常参照如下四个方面进行衡量与评估:1.专用于在各大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的相关资金;2.行为者在特定赌博网站上赢得的点数中所能兑换出来的实际金额;3.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的赌博人员所动用的赌资总额;4.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中,专门用于网络赌博的那一部分款项。在法律实践操作中,针对赌资数额的准确判定,往往会结合各类证据资料以及具体案件情节加以全面、细致地分析考量,从而提高判断的精准度。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地域差异性的存在,各个地区可能会制定出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赌资数额认定标准及操作手法。
网络开设赌场罪中赌资计算标准: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项和物品,具有货币性质的替代品如代币、有价证券等实际代表的价值金额,以及在赌博设备上的投注或赢得的点数所代表的价值金额,均视为赌资。利用计算机网络赌博,赌资数额按投注或赢得的点数乘以每点金额计算。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也可认定为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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