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案村委不给证据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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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土地纠纷案件中的村委未提供证据的应对策略研究1.首先,请使用您的手机启动微信应用程序并转到主页底部的功能选项卡中的“我”栏目——紧接着是“支付”选项。2.随后,在新弹出的页面中,我们将浏览并选择“城市服务”项目。3.接下来,我们会在城市服务界面中发现并点击“投诉电话本”子链接。4.在投诉电话本页面的下拉列表中,我们需要选择“社会保障”类别——然后是“投诉举报”选项。
土地纠纷案村委不给证据怎么处理

一、土地纠纷案村委不给证据怎么处理

在涉及土地纠纷的案件中,如果村委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据,应当如何妥善处理?

1.请首先开启手机上的微信应用程序,并在下拉菜单中点击"我"选项--紧接着选取"支付"子选项。

2.跳转至"支付"页面之后,请您查找并选择"城市服务"栏目。

3.在城市服务的相关界面中,您需要进一步选择"投诉电话本"项目。

4.在投诉电话本的详细列表中,您可以找到"社会保障"类别下的"投诉举报"选项。此时,您可以向监督部门提交关于村委未能开具接收证明材料的投诉信息。一旦您的投诉得到受理,您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及政府部门将会积极介入,协助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土地纠纷案如何处理

1.经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如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透过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方式得到妥善处理。

在协商过程中须遵守如下基本准则:

(1)自愿原则,即双方均有意愿展开对话,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任何一方,不论是机构还是个人,皆不得强行将自身的意愿施加于另一方;

同时,任何机构或个人亦不得以非法手段进行干涉。

(2)合法原则,即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更不能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清晰、范围模糊、地界标识缺失等原因引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

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应签署权属地界协议书,并提交至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2.申请行政调解。

若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应向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应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

具体而言,调解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查清事实真相,辨明是非曲直,明确各自责任所在。

(2)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说工作,阐明其中的利弊得失。

(3)既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原则性,又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4)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支持。

3.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处理方式。

4.提起诉讼。

诉讼权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当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之时,他们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

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途径,共有三种形式,分别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

总的来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土地纠纷一般由当事人自行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解,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干预,而当事人则可借助诉讼权,凭借国家法律维护其个人利益。

但在此过程中,务必避免采用违法手段解决土地纠纷。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纠纷案件怎么判

关于土地纠纷事例的裁定结果,其依赖于众多复杂且多元的因素。首先需要对涉案土地的权属结构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同时分析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及其相应的证据资料。如果涉及到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存在争议的话题,那么我们就需要深入审查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历史上所享有的使用权益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例如,他们是否持有有效的土地证书、是否签订了合法的承包合约等等。针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问题,我们需要仔细评估流转合同的有效性、其中所包含的约定条款以及实际履行的情况。而在处理那些涉及侵权性质的土地纠纷时,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是否真实存在,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土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及是否存在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因素。总的来说,土地纠纷事例的裁定结果是一个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的公正决定。

对于土地纠纷案件,若村委未能提供必要证据,建议先尝试与其沟通协商。若无法解决问题,可通过微信“支付”页面进入“城市服务”,选择“投诉电话本”,在“社会保障”类别下点击“投诉举报”,向监督部门反映情况。一旦投诉受理,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将介入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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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公司承包了土地的最近因为跟他们在土地使用权上有纠纷,我想去请问下您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村委会上诉状怎么样写的?
[律师回复] 土地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7)×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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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证据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例如土地承包合同、农村的证人证言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 1、发包方 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三,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集体中的农户为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主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由农民集体外的个体或者单位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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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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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与村之间的土地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以请求政府部门处理,《土地管理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村与村之间土地纠纷怎么处理,对政府部门的处理结果有争议的还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起诉。与村委会土地纠纷怎么处理,对于这个问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继续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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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土地纠纷哪个部门可以调解
1、土管所。
2、政府国土局。
3、国土资源部。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类型: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以及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几年,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和案件有上升趋势。农村土地纠纷,常常涉及多人利益,处理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有的案件即使当事人不多,但是处理结果涉及村民利益的改变,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就易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解决大量的土地矛盾纠纷成为目前乡村两级工作的重头戏。造成这些土地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1、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民权益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干部在发包土地时“暗箱操作”,引起群众不满。有的是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旧班子之间或村干部之间有矛盾,导致现任村委会否认原合同,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导致纠纷发生。
2、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难。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3、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在村民土地纠纷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纠纷,这种纠纷大多由于历史原因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而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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