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罪如何判断的严重
集资诈骗罪的严重性如何判断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所图,违反了相关的金融法律及法规的规定,采取欺骗手段进行集资,进而扰乱和破坏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侵害了公共及私人财产所有权,同时其数额又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个人所犯集资诈骗罪而言,如涉案金额达到了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则应被认定为属于“数额巨大”之列;与此相对照的是,如果是单位实施集资诈骗行为,那么当涉案金额超过了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时,也将被视为“数额巨大”。在计算集资诈骗的具体数额时,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到手的金额为准,而在案发之前已经归还给受害者的部分则应该予以扣除。
此外,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以及用于行贿、赠与等方面的费用,均不纳入扣除范围之内。
至于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了本金尚未归还的部分可以折抵本金之外,其余部分都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之中。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犯不犯法如何认定
关于蒋某集资诈骗案件的法律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本罪的主导者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
其次,其主观意图必须是明确的蓄意行为,并以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
再者,它侵犯的目标是社会公共财产及其天然性权利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层面上所体现出来的,则是利用欺诈手法进行不当集资,并且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涉案金额较大或者聚敛资金的性质构成了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定涉案资金
在判定集资诈骗罪事件中被指控涉及的资金时,一般需要根据来自各种类型的证据的融合与分析,如书面证据、实物证据、目击者陈述以及与银行交易和会计账务相关的信息等等。首先,必须明确资金的最初来源,这其中包含了投资者的实际投资金额以及他们投注资金的具体方式及途径。接下来,需要对资金的最终流向进行深入调查,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是否将资金用于合法的经济运营活动、个人消费挥霍、或者是从事非法行为等多个方面。除此之外,还需详细审查资金的运转流程,以确定是否存在资金混合、转移或隐藏等异常现象。在计算资金总额时,通常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基准,而不会扣除在事件发生之前已经偿还的部分。此外,如果涉及到多次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且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犯罪金额将会累积计算。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涉案资金认定的精确性和公平性,往往会借助于专业的审计和鉴定技术。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金融法规,通过欺骗手段集资,破坏金融秩序,侵害公私财产权益的犯罪。涉案金额个人超三十万元、单位超一百五十万元视为数额巨大。计算时,已归还部分不计入,广告费、中介费亦不计,利息中仅未还本金部分不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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