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有谁立案

最新修订 | 2024-10-18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机关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开展立案侦查工作。所谓交通肇事罪,即是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受害者重度人身伤害或死亡,同时对公共及私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的严重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有谁立案

一、交通肇事罪有谁立案

交通肇事罪之立案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立案侦查。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个人或组织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导致重大的交通事故发生,严重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对公私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且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办

针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法律裁决: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凡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失去生命,以及造成公共或私人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倘若肇事后还实施了逃离现场等特别恶劣行为,其刑期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进行量刑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跑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肇事者,则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刑事赔偿标准是什么

对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刑事责任赔偿问题,其基本准则是参照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等众多项目来进行计算及评估。其中,关于医疗费用方面,依据则是由医疗部门开具的医疗账单以及病历卡和诊断证书等相关证据来共同判断。而误工费部分,则需要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水平来进行合理估算。至于护理费用,同样需要参考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评定。若因事故导致受害者身体残疾,那么还应承担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的支付责任。如果受害者不幸离世,则需支付丧葬费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上,我们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按照二十年的年限进行计算。然而,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受害者,其年龄每增长一岁,赔偿年限就会相应减少一年;而对于超过七十五周岁的受害者,其赔偿年限则仅有五年。具体的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进行精确计算。

依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危害生命安全或财产损失违法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保障道路交通秩序与公共安全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5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交通肇事罪有谁立案
一键咨询
  • 156****35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7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8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7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3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6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3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1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5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3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4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5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7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5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6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交通肇事罪由谁来立案,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交通肇事罪由谁来立案,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主体是谁,谁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1款对本罪的主体规定也明确限定于此。但是,鉴于实践中也有少数情况下,重大交通事故由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因此,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为立法简洁起见,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本罪的主体干脆不作限定。毫无疑问,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在修订后,其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间已产生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故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均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仅限于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这类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一般都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认定处罚。但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行人,都可以因自己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而致成重大事故,因而理所当然地在本罪的主体中不能排除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例如,行人违章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及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特别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认定。譬如,行为人在通常没有机动车辆来往的公路上违章骑自行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只可能危害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认定为本罪。根据监督过失理论,《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十分值得肯定的。问题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如果不是“指使”、“强令”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可否因其疏于监督管理而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某单位主管人员明知其雇佣的汽车司机无驾驶资格或明知其用于运营的客车经常严重超载,而仍任凭司机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否认定该主管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依监督过失理论,这种情况下追究主管人员交通肇事罪的罪责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根据《解释》的精神,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解释》只明确了上述人员因“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不宜对该规定作类推解释。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各该条定罪处罚。
酒驾肇事谁来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才能确定双方的责任。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部门将会依法定责,以责论处。因此当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时,如果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时,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当事人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赔偿自己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要求。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损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事故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计算,侵权人的过错是一个重要参考,当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显然要比非酒后驾驶所导致的事故要重。 二、交通事故处理不适用双方协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五)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 (八)依法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情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交通肇事罪立案找谁
在我国,交通肇事罪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深入调查取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完成侦查后,公安机关将案件及全部证据材料递交检察院。随后,检察院将依法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确保交通肇事犯罪得到法律追究。
10w+浏览
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谁来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0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肇事逃逸,谁来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酒驾肇事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才能确定双方的责任。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部门将会依法定责,以责论处。因此当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时,如果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时,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当事人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赔偿自己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要求。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损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事故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计算,侵权人的过错是一个重要参考,当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显然要比非酒后驾驶所导致的事故要重。 二、交通事故处理不适用双方协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五)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 (八)依法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情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肇事罪由谁立案
在交通事故中犯罪行为的侦查和起诉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从各种渠道收到的有关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的相关材料,都必须依照其各自的管辖权限进行严格的审查。
10w+浏览
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后,谁的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0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肇事逃逸,肇事人的责任是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朋友前两天发生交通事故,请了个律师,所以想问一下大家,交通肇事律师费由谁出,谁知道啊
[律师回复] 律师花费通常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承受,有法律明文限定的情况下能够要求另一方承受rn  有关限定明确限定由败诉方承受律师费rnrn  
1、合同纷争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花费,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犯错的,应当适当分担。”rn  
2、著作权民事纷争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限定的制止侵权做法所支付的合法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做法进行调查、取证的合法花费。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能够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限定的律师花费计量在赔偿范围内”rn  
3、商标民事纷争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限定的制止侵权做法所支付的合法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做法进行调查、取证的合法花费。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能够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限定的律师花费计量在赔偿范围内。”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交通肇事罪找谁立案
聊聊交通肇事罪案件的立案流程: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交警会到现场勘查。如果情况严重,涉及刑事责任,交警部门会进行调查,要是符合立案标准,就会制作立案决定书,还要报给领导审批,批了就算正式立案了。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朋友发生交通事故了,就把车停在那里了,结果取车时要停车费,请问大家,交通肇事车辆收费有谁分担
[律师回复] 一般是看事故责任,按照双方责任分摊,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由第三方(如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一、交通事故拖车费停车费是由谁收取?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解答如下: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据上所述,公安机关委托的拖车机构向大家收取拖车费,但是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二、交通事故处理处理步骤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0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交通肇事事故,谁说了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说了算。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可以向递交状,审查后立案审理。 所谓的“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交通事故案件中,适格的原告是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具体而言: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当中,适格的原告仅仅是事故受害人本人;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适格的原告则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是 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 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先由第一顺序近亲属作为适格的原告,没有第一顺序的才由第二顺序的近亲属作为适格原告。 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必须是明确、具体的。通常在交通事故案件当中,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话,需要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如果被告是法人的话,则提供法人的工商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的数额是确定的。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必须在诉状中写明每个赔偿项目及其数额。 事实根据是指相关的证据支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存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则是指原告需要向人民提供各种证据证明事故的真实发生以及各项损失。 1、民事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通常要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三个被告交四份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四份。依此递增提交; 2、原告要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或交警队打印的信息资料,保险公司保险单。受害人死亡的要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书、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的票据复印件。 以上证据材料复印件三个被告交四份。依此递增提交。申请缓交诉讼费的要提交当地乡镇民政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及申请书; 3、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有具体委托授权事项。公民委托的必须由本人签名,委托公民代理的须由认可;企业委托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委托人涉外、港澳台,其委托书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公证; 4、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联系地址及电话)、证据目录一式三份(列清单,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肇事罪是由谁去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交通肇事罪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案。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发现犯罪行为或嫌疑人,将依法侦查。在交通事故中,若涉嫌交通肇事罪,交管部门需接收报案后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确保法律公正,维护交通秩序。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朋友发生交通事故了,所以想帮他了解一下,如何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流程是怎样的,谁知道啊,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湖北省地区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本指引为非强制规定,律师办理案件时可参照执行。
一、案件当事人的咨询服务
对咨询案件的当事人,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及问题,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
1、询问内容。
1.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1.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
1.3交通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
1.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
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
1.5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利害关系人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道路救助基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的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
1.6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
1.7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所有人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
1.8询问时,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状态(包括警方处理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
1.9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及当事人的咨询要求、目的。
2、律师咨询的规范性要求。
2.1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
2.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
2.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基础上的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存在对方当事人、裁判所涉自由心证、自由裁量等不确定的因素,故充分说明诉讼风险,并明确说明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办理结果。
二、案件受理服务:
1、受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符合收案条件的,办理委托手续。
2、受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
3、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授权范围及有关委托代理合同的意见,其他对律师代理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并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5、向委托人送达《民事诉讼风险须知》(见附件1)。
6、向委托人出示《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见附件2),要求其提供表面证据。
7、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代理费票据。
三、受理案件后的服务:
1、开具律师事务所函,与委托书一并呈送受理案件的机构。
2、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收取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3、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3.1案件管辖与主管问题。
3.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相关规定;
3.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包括强制与推荐标准)及地方审判实践、相关行业协会规范。
3.5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
3.6说明可能的诉讼风险,必要时应作《风险提示告知书》(附件3)。
4、代理参与交通事故调处与复核:
4.1收集交通事故中各种证据,对于必须及时收集的证据应提示、帮助委托人收集。
4.2关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是否符合程序规范,必要时可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4.3对事故处理中开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可向交警部门提供书面意见与建议。
4.4讨论确定交通事故处理与调解方案,并分析后续可能的处理方案。委托人需要对事故认定复核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4.5在事故复核程序中(无论是书面审查或听证审查)针对《事故认定书》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提出具体理由与依据,正确对待不予受理、终止复核及撤销或维持《事故认定书》与事故认定申诉等制度间不同法律法规规定。
4.6鼓励积极将动画还原等新技术运用到事故认定与复核、申诉程序中,帮助交警部门高效、直观、准确的分析事故成因。
5、代理赔偿权利人赔偿案件,律师的准备工作:
5.1讨论确定是否申请办理诉讼(诉前)保全及先予执行措施。
5.2起草民事诉状。
起草诉状时应考虑的因素:
①赔偿权利人的诉权问题;
②核算强制险与商业险的应理赔数额;
③一个事故多个受害人或受害人损失因其他因素参与度问题引起的必要的共同诉讼问题;
④明确行为责任人与替代责任人,及各被告人之间的责任形态。
5.3制作《赔偿清单》附在民事诉状内,包括: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建议注明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法医鉴定费、其他直接财产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各项明细及合计数额。
强制保险公司各分项限额中应赔偿数额、已垫款数额及应赔偿数额、机动车一方已赔偿数额、应赔偿数额,及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应依投保单、条款、批单、特别约定等法律文件并结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交强险理赔规程与规则提出主张。
5.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医疗费事宜的,应充分考虑卫生部与保监会的相关行业规定及湖北省地方基本医疗目录规定。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医嘱事宜的,应充分考虑卫生部的相关行业规定。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法医鉴定事宜的,应充分考虑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相关行业意见,建议委托当事人作特殊法医鉴定的应充分商讨,并记录商讨结论。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残疾辅助器具费事宜的,建议通过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确定。
其中涉及事故成因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到国家、行业、公共安全标准(包括强制或推荐标准)适用。
6、代理赔偿义务人一方,律师的准备工作:
6.1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6.2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6.3考察是否存在责任全部或部分免除的情形。
6.4相关证据的收集。
7、代理保险公司一方,律师的准备工作:
7.1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7.2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7.3审查保险保单、批单、保险条款,充分考察是否存在超出保险范围及责任与费用全部或部分免除情形。
7.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四、案件开庭前(包括举证期间)服务:
1、律师应依法收集证据,并制作《证据目录》(见附件4)并提交证据。
1.1事故认定(证明)资料;
1.2伤情治疗资料;
1.3费用发生资料及明细;
1.4法医鉴定资料;
1.5伤者家庭状况资料及工作、生活、学习、居住状况资料;
1.6保险资料;
1.7垫付款项资料;
1.8其他必要资料。
目录应注明上述资料名目、页码、来源、证明目的。
五、案件涉及实体法理的梳理服务: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业务时,应全面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间衔接,也应考虑国家、行业、公共安全标准(包括强制与推荐标准)及地方审判实践、相关行业协会规范之规定,充分梳理案件涉及的实体法理问题。
特别要注意把握处理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与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工伤待遇给付等责任间的竞合、聚合关系。
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手段解决各方当事人纠纷与矛盾,特别是在涉及交通肇事罪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的调解工作中,可巧妙回避不同诉讼程序中实体规定的差异问题。
六、案件办结时的服务:
1、办案律师签收法律文书后,可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当事人,并与其办理《送达回证》(见附件5)手续。
2、在向委托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后,应询问当事人意见。对于有上诉或申诉意愿的当事人,应向其讲解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若因特殊原因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距上诉期满不足24小时的,建议律师无偿帮助当事人草拟《民事上诉状》并送交一审法院。
3、办案律师代理工作完毕后,应制作《结案报告》。
七、案件的归档管理;
1、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归档时应依档案目录的要求全面装订文件。
1.
1、律师与委托人间的文件。
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受案函》、《风险提示告知书》、《委托人笔录》、《送达回证》等。
1.
2、律师受托开展工作的文件。
如《所函》、《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各方《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
1.
3、法律文书。
如《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1.
4、律所内部资料。
如《工作底稿》、《结案报告》、《客户回访记录》等。
1.5关于本案办理的其他材料。
八、案件代理庭审中的服务。
执行中的服务、再审、申诉中律师的服务,依据《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本指引未尽其他事宜,参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
交通肇事罪成立的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条件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在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应用,但与此同时这些交通运输工具行驶中因碰撞、碾轧、倾覆、毁坏等事故所造成的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惨剧时有发生。这类事故发生在有些场所时,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另外一些场所,由于事故发生的空间区域原因,该类事故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处理,如在封闭的厂区道路上,用汽车把生产原料或产品从一个车间运到另一个车间,途中汽车违反交通规则肇事,致人伤亡的,就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交通肇事罪成立场所之分歧意见
交通工具致人伤亡事故发生在什么场所实际上成了所发生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一个争议问题。目前对于在哪些场所发生的交通工具致人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事故,成立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如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发生在城镇街道、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当然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发生在城镇街道、公路以外的场所,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具体分析。有的情况下,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城市交通管理规则》(已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取代,但后者适用范围与前者基本一致)虽然主要是针对城镇交通特点而制定的,但是,并不是说,有些基本交通规定在其他地方就不适用,例如,酒后开车,强行超车,开车打盹,突然猛拐,擅自把车交给非司机驾驶等等,在任何地方都是不能允许的。因此,在城镇街道、公路以外的地方,违反有关交通规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正在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活动并无关联,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符合有关其他犯罪构成的,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量刑。
第二种观点是最高司法机关关于交通肇事罪成立场所的认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空中、铁路、水上、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可以用于进行交通运输的非公共场所等所有可以凭借作为任何交通工具进行运输活动的场所,均可因违章肇事并造成不特定对象安全侵害而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场所,即不应把交通肇事罪成立的交通场所限定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
首先,从刑法条文规定看,不管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没有把交通运输活动仅限于公共交通运输中,当然就不能把交通肇事罪成立的交通场所限定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其次,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最基本的特征是侵犯对象的不特定,至于在何种交通场所造成不特定对象安全侵害的,并不影响本罪性质的认定;再次,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大多数的情况下也有向外或内部运送物资的活动,如果仅将本罪之成立限于公共交通运输的场所,势必将一些在上述空间范围内发生违章肇事并造成不特定对象安全侵害的情况排除在外,而这却有悖于刑法设立交通肇事罪的旨意。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肇事 > 交通肇事罪有谁立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