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支付结算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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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所谓支付结算,就是指处于社会经济活动之中的各组织机构或个体,运用各类票据、信用卡以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工具,完成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各项操作过程。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要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货币收入或支出的入账行为,都可被视为支付结算的范畴,而入账金额自然也就是支付结算的具体金额了。
帮信罪支付结算怎么计算

一、帮信罪支付结算怎么计算

关于帮信罪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

第一条依据法律之规定,支付结算主要以单位或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采用的票据、信用卡、汇兑以及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完成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之行为。因此,凡具备入账举动皆可视为支付结算行为,而入账金额则为支付结算金额。

第二条关于帮信罪的定罪标准,其具体要求为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换言之,只需入账金额达到该数额便足以构成犯罪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是否为银行流水

在中国刑法典中不曾明确区分何谓支付结算金额,通俗地理解,这一概念主要涉及行为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完成了关于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交易流水过程。

而在司法实践中,交易流水的计算往往是参照涉案账户所接收到的流入资金。

至于二十万元这一入罪标准的适用情况,支付结算金额又该如何计算呢?一般来说,帮信罪往往以“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作为入罪门槛。

在应用“二十万”这一入罪标准时,需确认上游犯罪已经得到充分证实,且达到了可以进行刑事起诉的犯罪程度。

对于上游犯罪的证实,需要通过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上游犯罪活动(比如通过被害者的报案记录),并且这些犯罪活动所引发的危害后果也必须达到适用刑事追诉标准的程度。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对账户内的资金流水与被害者的报案记录进行逐一核实,确保每一笔符合要求。

举个例子,如果犯罪嫌疑人大规模使用的涉案银行卡账户内有高达20万元的资金流水,但仅有十万元的流水能够被匹配到被害者的报案记录中,那么剩余的那十万元资金无法找到相应的报案记录的话,便无法证实其属于犯罪所得,因此只能将支付结算金额定为1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最终的结论便是不构成帮信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二条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诈骗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帮信罪支付金额20万怎么判

在帮助信息犯罪活动中的支付金额一旦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处以罚金刑或单独执行罚金。然而,具体量刑时会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和考虑,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悔过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属于从犯地位,那么他/她应该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且积极地退还赃款赔偿损失,这无疑也会对量刑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犯罪,或者是偶然触犯法律,法院在量刑时也会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支付结算涵盖票据、信用卡、汇兑等货币给付与资金清算方式。任何入账行为均视为支付结算,其金额即为结算金额。若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即构成帮信罪定罪标准,入账金额达此数则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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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4、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5、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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