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罪如何谅解
聚众斗殴罪的谅解机制
刑事和解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期间,通过调解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间得以进行直接交流以及共同商议,在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司法机关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行为。对于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类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亦可适用,然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其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
再者,他们需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以获取被害人的谅解,最后,被害人也应自愿选择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聚众斗殴罪怎么样会转化为故意伤害
针对聚众斗殴罪向故意伤害罪转型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入探讨:
首先,当在聚众斗殴事件中,首要分子本身就是直接致使受害人遭受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行为主体的时候,对此类首要分子应按照聚众斗殴罪的转化型犯罪范畴进行处罚;
其次,如果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首要分子明确表示禁止携带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器具,同时其他积极参与者并没有实际使用这些器具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类直接责任人就需要以聚众斗殴罪的转化型犯罪进行处罚;
再者,如果在聚众斗殴事件中,首要分子的“组织意图”并不明显,没有规定各位参与者需携带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器具,但其中某些积极参与者在现场临时寻找此类器具造成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对直接责任人均需以聚众斗殴罪的转化型犯罪进行处罚;
此外,若在聚众斗殴事件中,尽管有部分参与者携带了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器具,但其他参与者(包括首要分子)无人知晓此情况,并且是由携带者本人在斗殴现场直接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那么对于这位直接责任人同样需要以聚众斗殴罪的转化型犯罪进行处罚;
最后,若首要分子的“组织意图”较为笼统,并且直接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行为主体无法被准确识别出,那么对首要分子应该以聚众斗殴罪的转化型犯罪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很严重怎么判
关于聚众斗殴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需要依据相应情节进行评估。按照通常的原则,对于组织者以及其他积极参与的成员,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处罚措施。然而,如果存在如下四种特殊情形之一,那么对于组织者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1.多次实施聚众斗殴行为;2.聚众斗殴的参与人数众多且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进行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4.使用武器装备进行聚众斗殴。
刑事和解适用于刑事诉讼中,双方通过调解交流并商议赔偿。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可考虑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民间纠纷引发的斗殴案件适用和解,但需满足可能判三年以下、真诚悔过、赔偿道歉并获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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