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危险犯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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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妨害驾驶安全罪是否属于危险犯关于危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犯罪行为,必须谨慎了解到它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即在实施了任何可能危及驾驶活动安全的行为之后,即使尚未导致严重的损害或伤害结果,也应依法将其归类于危害安全驾驶罪进行惩处;然而,倘若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那么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更重的处罚。其次,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具体惩治措施。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危险犯吗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犯

妨碍安全驾驶罪是否为危险犯

1、针对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特殊性质的犯罪行为,它属于危险犯的范畴,即在实施此类危害行为之后,如果尚未导致严重的损害结果出现,则应根据妨害驾驶罪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若此种行为已经进一步发展到了造成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地步,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将会判定为交通肇事罪并相应地加重处罚措施。

2、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妨害安全驾驶罪无疑是一个极具选择性与针对性的罪行名称。具体涵盖以下四类情况:其一,追逐竞驶,情节极其恶劣者;其二,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其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从业者;其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人员。

3、对于上述第三和第四类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将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呢

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之构成要件事宜,需要关注以下几点重要信息:

1、主体要求:

本罪的犯罪主体在第一款中属于一般自然人。

换而言之,只要年满十六周岁的常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这些"嫌疑人们"主要涉及到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者或乘坐者等角色;

然而,若进入第二款范畴,则其主体性质发生了变化,须为正在操作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

2、主观认识方面:

本罪所涉及的乃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擅离职守、以至与其他人发生争斗冲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的结果。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依然怀揣或放任这种想象出现的心理活动。

3、利益保护目标:

本罪侵害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共安全,具体而言就是可能波及到绝大多数公民的生命健康、诸多公私财产安全及涉及到公共生产生活的多重安全。

4、客观行为模式:

本罪在客观层面所展现出的是针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实施暴力行为或者强行夺取驾驶控制装置,从而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造成干扰;

抑或是驾驶员在行使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攻击他人,直接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类行为。

至于何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其主要包含两种类型的危害行为:

(1)对于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行为,或者趁机抢夺并控制驾驶操控器,试图干预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进而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危险。

(2)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擅自离岗,甚至与他人产生争吵或打架行为,且这些举动都可能危及其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为了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性,法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执行以下行为:

(1)在车门、车厢尚未关闭牢固之时启动车辆。

(2)在机动车驾驶室内的前方和后方窗户范围内随意悬挂或摆放可能阻挡驾驶视野的物品。

(3)在驾车过程中进行拨打手机、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等活动,这些均会对汽车驾驶的平稳性和持续性带来极大隐患。

(4)在下坡路上熄火或者空档滑行,属于违规行为

(5)向路面任意抛掷物品,可能导致其他驾驶员或行人的意外伤害。

(6)驾驶摩托车过程中,若手臂离开把手或者将物品挂在摩托前把上,皆属不合法行为。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个小时以上但却未有任何停靠休息,或即使停车休息也未达到两刻钟。

(8)在法定禁鸣喇叭区域或者路段依然我行我素地鸣笛。《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妨害安全驾驶出租车罪怎么判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驶过程中,对驾驶员实施暴力手段或者强行控制驾驶操控装置,从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对于触犯本条罪名者,应给予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处以罚金或者单独处罚金。具体的量刑标准将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倘若犯罪行为尚未引发严重后果,并且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其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然而,如果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例如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甚至出现人员伤亡等情况,那么刑罚将会相应地加重。

妨害安全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实施危害驾驶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即应定罪量刑。若导致伤亡或重大损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加重处罚。该罪涵盖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载超速及违规运输危险品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若负有直接责任,亦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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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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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为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且性质上同属于危险犯,这使得对他们的区分并非易事。而要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要弄清楚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一般认为,“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换言之,只有当醉驾行为造成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此时,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反之,若醉驾行为只是造成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就只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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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动,包括
[律师回复] 为了防范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的“制造”,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非法购买或者出售危险物质的行为。“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危险物质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携带”,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上述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使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危险物质的行为。“提供”,主要是指非法出借、进出口或者赠与危险物质的行为。“处置”,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物质焚烧和使用其他改变危险物质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或者将危险物质置于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等活动。 应当指出的是,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该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现实危险性,则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规定定罪处刑。
我朋友他们单位的一个同事犯了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是啥
[律师回复] 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同时其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行为可能构成的其他犯罪之一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前,特别是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之后,大多数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酒驾驶行为都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这表明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明确何种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适用的关键之一。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是抽象的危险犯,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的危险犯,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第一百一十四条基础上的结果加重犯,并且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故意犯罪。所以,就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的区分标准而言,可以认为二者只是危险程度的不同,即抽象的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的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那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便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具体而言:
首先,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只有侵害法益的抽象的危险,那么只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那么构成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后者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再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后,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实害结果具有故意,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接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的危险,其和抽象的危险的判断有何区别。对抽象的危险的判断,应当将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作为判断资料,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标准判断有无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但对于具体的危险的判断则不同,应当将行为时的主客观情况作为判断资料,以客观的立场判断具体危险的有无。就醉酒驾驶行为来说,以下行为应被认定为具有具体的危险:
1.醉酒后在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人多的公共道路上高速行驶;
2.醉酒后在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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