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多长时间出鉴定金额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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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盗窃罪鉴定金额的评估时限1.对于盗窃评估的情况,物价局通常会在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果的给出。2.评估机构自接到涉及案件财物的价格认定委托书之日起,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策。若是决定接受委托,应向办案机关提交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受理通知书;反过来,若决定不接受委托,则需向办案机关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详细解释原因。
盗窃罪多长时间出鉴定金额

一、盗窃罪多长时间出鉴定金

关于盗窃罪涉及鉴定金额的时间问题

通常情况下,针对涉及到盗窃罪行的犯罪行为进行的价值评估工作,物价管理局会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果的发布。在此期间,评估机构必须在接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此项委托的决定。如果决定接受委托,则应向相关办案机关递交一份正式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受理通知书;而若无法接纳此项委托,亦需向办案机关提交一份明确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详细阐述拒绝的原因。评估机构需要在受理委托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的制定,但如与委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则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来完成认定结论的发布。对于涉及到盗窃公私财物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数额较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多长时间可以判刑

随着涉嫌犯有盗窃罪的案件被批捕之后,确切的判决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境和案件复杂程度而定。

首先在公安机关逮捕完成后,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这部分的时间通常规定为两个月以内,但若存在重大疑难问题,则最长可延长至七个月之久。

其次,公安机关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这个过程需要耗时一个月,期间若需要进一步延长中断的时间,可以决定延长期限半个月;

同时,检察机关也拥有就案件再次发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权利,补充侦查的期限每次确定为一个月,但总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接下来是进入到法院审判环节,此处的一般的审判期限设置为二个月,但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至四个月;

且在关于复杂或函件疑难的情况下,还能够进一步延长至六个月。

倘若因特殊情形导致审判流程无法在预计期限内完成,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进行进一步延期。

最后,如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相应地也允许延长二个月的期限,但若面临特殊情况,仍需寻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层级审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盗窃罪多长时间才判无罪

关于盗窃罪是否应判处无罪,其判断依据绝不仅仅是时间长短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是否具备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并不存在犯罪行为,或者现有的证据尚无法达到足以认定犯罪的标准。例如,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后,发现并无任何犯罪事实发生,便会依法撤销该案;又如,在事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检察机构若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亦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样地,在审判程序中,倘若法院经严格审理后,确信证据无法确实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当做出无罪判决。总体来看,虽然各个阶段所需耗费的时间因事件复杂程度及证据搜集状况等多重因素而异,但最终裁判结果的核心要素还是证据能否为定罪提供足够支撑,而并非仅仅关注于时间段的长短。

盗窃罪涉及鉴定金额,物价管理局通常在七个工作日内发布评估结果。评估机构需在三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则发受理通知书,拒绝则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一般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结论,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同,刑罚各异,可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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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金额无法鉴定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即使盗窃财物价值难以准确鉴定,只要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盗窃行为的存在,如多次盗窃、入室盗窃等,仍可构成盗窃罪。法院将综合考虑所有证据,依法审判。虽然价值不明确可能影响量刑,但这并不妨碍盗窃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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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额在5000以下要判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根据《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十二巨大起点的,每增加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盗窃罪怎么处罚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7)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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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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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
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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