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有什么类型
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类型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罪被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犯罪类型之一。之所以将其归入此范畴,是因为该种犯罪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群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安全受到了实质性的危害。
2、对于那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从而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那么他们将会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惩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怎么去理解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危险驾驶案中的“道路”之界定,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项极为关键的客观要素。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发现危险驾驶行为被明确限定于“道路”这样一个特定的空间领域之内,这其中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那些在某些突发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个体,更重要的是保障广大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重大的公共和私人财产不受损失。
总而言之,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中,对于“道路”的理解应该采取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道路”的范畴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同时,我们还需要特别关注驾驶行为发生地点是否具备“公共性”特征(即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只要该地点符合“公共性”要求,便应当被视为“道路”进行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公安局不起诉怎么办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无法将某个事例提交到更高级别的法庭进行审判,这也被称为“不予起诉”。这往往意味着事例尚未达到向本地区或州的最高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定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您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当地治安部门做出决定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如果您个人对于这个决定感到不满或者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在处理涉及危险驾驶罪的事例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构成要素和证据标准。如果治安部门决定不对某起事例提起诉讼,那么很可能是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的证据不够充分,或者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较轻。在此过程中,您还应该尽可能地收集并保存与事例有关的各种有利证据。
如果您对治安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您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您的复议申请中,请务必详细阐述您的观点和诉求。
1、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类型之一,因其对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2、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若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将按相关条款接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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