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在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当合同诈骗罪得以确立时,该关联性合同即刻宣告失效。若有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施行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行为,从而诱使对方在完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受到损害的一方将享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此份合同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是什么
在探讨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形态时,需明确以下三个认定标准:
首先,若保证人为明悉行为人正运用经济合同进行非法欺诈活动而依然为之提供实质性担保支援,这种行为实际上可视作共犯行动之一,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共犯罪责;
其次,倘若保证人并不了解行为者借由经济合同从事欺诈活动的事实,在缺乏认识真相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担保支持,则因其在主观方面并无犯罪意图,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假设名义被冒用人已明确知晓行为人借助合同进行欺诈活动且依然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以及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给对方使用的话,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此类人实际上起到了协助行为者完成合同诈骗活动的积极作用,这通常会被视为构成共同犯罪,需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合同诈骗罪负上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公安怎么立案
在中国,对于合同诈骗犯罪事例的正式立案程序,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根据公安机关的工作流程,他们将会对以下几个重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审查:首先,必须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主观动机;其次,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具有欺骗性质的行为,例如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等等;最后,诈骗金额必须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具体而言,如果个人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之间,或者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并且所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该单位,那么诈骗金额在五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的情况,一般都会被视为具备立案的条件。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双方的沟通记录等等,以便于公安机关能够准确地判断是否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如果证据充足且符合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展开立案调查。
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该合同即失去法律效力。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受损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因此,在合同诈骗罪中,被诈骗的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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