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具有自首情节的案件,需综合判断决定给予何种酌情处理。具体而言,需要对自首者的动机、自首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自首方式及其合理与否,自首者的罪行严重程度,是否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并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评估量衡,并根据评估结果将其基准刑减至不超过总刑期的40%;若罪犯所犯之罪较为轻微,那么可依据同样的标准,适当为其减轻基准刑至低于40%或依法予以免除处罚。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自首者恶意利用自首行为来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其自首行为不足以证明其有悔过之心,则不能给予从宽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受贿罪自首会该怎样判刑
1.关于在受贿案件中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问题者,我国法律给予了明确的从宽处置原则,在具体量刑方面仿照贪污罪,参考如下所示:
(一)涉及贪污数额量级较小或情节轻微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且附加罚金处罚;
(二)若是贪污数额较大且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可能面临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要缴纳罚金或是没收部分财产;
(三)若涉案贪污金额特别庞大或者情节极其严重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没收财产,且如果造成国家和民众利益的特别重大损失,可判处死刑,同样应没收全部财产。
对于这种多起未曾处理的贪污案件,应累计计算贪污金额予以量刑。
2.处在第一款所描述行为背景下,只要犯罪嫌疑人事先能向司法机构诚实地述说其罪行,真诚反思自身过错,积极退还赃物,并力求避免和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有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将得以从轻、减轻或者彻底豁免处罚;
如有符合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也可从宽处理。
3.与此同时,倘若涉案人在犯了第一款所描述的罪行,并且满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犯罪情节等具体因素来决定是否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满两年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时,永久性处以监禁,且不得进行减刑或假释。
4.倘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能够自行投案自首,并且如实陈述其犯罪过程的,将认定为自首。
对于此类自首的犯罪分子,法院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罪行稍轻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可以直接免除处罚。
同时,只要在被强制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狱中的罪犯,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这些人也都将被视为自首处理。
而尽管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前两款所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只要他们能够老老实实供述出自己的罪行,就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又因为他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他们也有可能因此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受贿罪自首退赃坦白能减刑多少
关于贪污受贿类犯罪,包括自首、退赃、坦白等人为因素对于量刑结果产生的影响程度,需要根据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来做出综合性的评估和判断。首先,值得强调的是,自首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合理因素。在大部分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并未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关注,或者即使已经被察觉,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收到来自司法部门的正式讯问,也没有被捉拿归案并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直接地前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在供词上如实陈述其所犯罪行,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获得相关部门法外开恩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退赃与坦白这两方面则可以被视为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中,个人积极向执法机构退回其非法所得,这意味着该犯罪人员已经开始认真面对自己的过失并且表达出认错悔过的意愿,这种正面的行为表现自然可以成为法官在量刑阶段进行酌情考虑的有利证据之一,从而对其处以较轻的判罚;坦白则指的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并且在供词内容上做到了真实可信,这样的做法同样可以获得从轻处理。概括来说,具体到某一特定事例的具体量刑程度究竟应该降低多少,我们并不能够给出过于简单化的答案,这主要取决于许多其他的关键因素,例如事例的严重性、贪污受贿的金额大小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不良影响等等。
贪污罪自首后的减刑幅度需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严重程度及悔过态度等因素。一般可减至基准刑的40%以下,若罪行轻微,还可能更低或免除处罚。但恶意逃避或缺乏悔过之心的自首者,不能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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