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转换为逮捕
被强制性监管所改变为司法逮捕的前提条件包括:在没有经过监管执行机构的批准下私自离开执行强制性监管的场所;试图干扰或影响证人提供证言;蓄意销毁、篡改证据资料或者与其他涉案人员串通口供;在未得到监管执行机构的许可下擅自与他人进行会面交流或者进行通讯联系;如果违反了强制性监管的相关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那么就可以依法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如果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则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会住哪里
人民检察院有责任于羁押场所及专门办案场所以外的合适地点,为该种人员指定监视居住场所。
所选的指定居所需便于监管与管理,符合办案之安全性,同时必须保证被指定者在其中具有足够的休息及生活条件。
首先,我们须设立暂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在此方面,我们需考虑到选择较为偏远且能保障合规办理案件的住所,同时努力去除住所内部及其周遭环境的任何潜在危险因素。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稳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充分配合公安机关,以期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协助,从而建造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求、专供人民检察院使用或享有特殊保障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
此外,还需在上述场所配置可实现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这将有利于确保我们依法依规地执行此种强制措施。《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指定居所监居律师会见条件包含哪些
在被指派的固定住处监控居住期间,律师会面的具体要求往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律师需要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职务证明,同时,必须有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机构核发的公函作为支持。其次,律师需要代表客户向实施监督管理权力的执行机构提交会面邀请的申请,待该机构予以审批通过之后方可进行。执行机构一般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48个小时以内对于是否许可给出明确答复。此外,律师在预定会面期间必须接受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监管规定的约束,任何可能干扰到刑事侦查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涉及到国家机密性质的事件时,律师会面须事先获得刑事侦查部门批准。总而言之,在指派地监护居住期间,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无论是在条件还是程序上均受到了法律的严谨规定和限制。
被强制性监管者若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干扰证人、销毁或篡改证据、未经许可与他人交流或通讯,且情节严重,可被依法逮捕。若需逮捕,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这些行为构成了司法逮捕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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