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儿童罪中间介绍人认定有几种
拐卖儿童罪的中间介绍人之认定方式
首先,对于居间介绍并从事拐卖行为的中介者而言,不论是否获得利润收益,他们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共同犯罪论处,视作妇女与儿童拐卖罪的共谋分子。
其次,若主要责任在于居间介绍并购买被拐卖人口的违法人士,即使未有任何经济收益,也应视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而,倘若仅仅限于在双方之间提供牵线、洽谈机会等事务性的居间活动,那么,应当认定为同时触犯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两种不同罪名的共犯,根据《刑法》相关法条以处罚较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
二、拐卖儿童会判死刑吗
应根据不同案件的特定情况进行判断。
如涉及到刑事犯罪中的拐卖儿童罪,只有在具备极其严重情节时,才能被判处死刑惩罚。
这些特别严重的情形可概括如下:拐卖儿童案情达到十五起以上,或者拐卖儿童人数达到八人以上但不足十五人,且被告人行为极为恶劣者;
实施非法买卖婴幼儿犯罪活动,涉及儿童人数众多或频繁者;
对被拐卖者施以极端残忍、虐待手段导致其重伤甚至死亡,或引发其他极其严重后果者。《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儿童罪过程中怎么判
关于拐卖儿童罪的量刑,需依据实际案情而定。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下此罪者,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若情节恶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将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若情节极其严重,则可能被处以死刑,与此同时,其个人财产也将被依法没收。然而,影响量刑的因素繁多,如犯罪手段、作案次数以及是否对儿童造成实质性伤害等等。通常而言,犯罪情节愈发严重,量刑便会相应加重。在裁决过程中,法官会全面考虑各类因素,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若您遇到了此类问题,我们强烈推荐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居间介绍拐卖行为者,不论获利与否,均视为共犯。购买被拐人口者,无收益亦构成共犯。仅提供牵线、洽谈机会的居间活动,则同时触犯拐卖与收买罪,依法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较重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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