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责任事故应封存的资料需要保管好吗
医疗责任事故资料的封存与保管
在涉及到医疗事故纠纷的情况下,有关病历资料的处理方式为:
首先应当采取密封保存措施,病历资料既可以包括原始文件,同时也允许有关复制副本参与其中,具体由负责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妥善保管。如果在病历资料完成前需要采取密封的保护性措施,建议优先对已经完整记录的病历材料实施密封存放。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二、医疗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
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所涉及到的主要客体乃是医疗机构内部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权这种核心权益。
具体而言,犯罪的直接对象是那些正在受到各种疾病折磨,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严重威胁的患者们。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讲,本罪主要体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地处理医务工作的现象,造成病人死亡或是身体健康遭受严重伤害。
这类行为通常会导致病人身体健康状况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失或死亡,并且必须具备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再者,对于本罪的主体构成来说,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需要既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又具备承担相关刑事责任能力的医护人员才能够构成。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中所涉及的心理状态基本上都是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应该对病人的伤亡结果持有重大的业务疏忽态度。《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医疗责任事故分类有哪些
关于医疗责任事故,其分类主要可划分为四个级别,包括:第一等级别的医疗责任事故,这意味着对病人的治疗过程中出现了致死或重度残疾的情况;其次是第二等级别的医疗责任事故,这类事故通常会导致病人出现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受到损伤并引发严重功能障碍的后果;再次则为第三等级别的医疗责任事故,这种类型的事故可能导致病人出现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受损并引发一般的功能障碍;最后的第四类别则是第四等级别的医疗责任事故,其特点是会给病人带来明显的人身伤害,造成其他类型的不良后果。
在进行医疗责任事故的判断时,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医疗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且由于过失而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
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的病历资料,首先应采取密封保存,包括原始文件和复制副本,由治疗医疗机构妥善保管。若需在资料完成前采取保护措施,建议优先对已完成记录的病历材料实施密封存放,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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