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洗钱罪和金融诈骗罪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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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洗钱犯罪和金融诈骗罪的概念解析洗钱罪与诈骗罪有着显著的不同点。这两种犯罪虽然都是涉及货币财产的侵犯,但其特征却大相径庭。
什么是洗钱罪和金融诈骗罪

一、什么是洗钱罪金融诈骗罪

洗钱罪和金融诈骗罪的定义及其特点

洗钱罪与诈骗罪二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这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所触犯的法律范畴不同。洗钱罪的定义在于,当事人明知其所处理的资金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的非法所得或其衍生利益,为了掩盖或是粉饰这些财富的来历以及性质,进而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周转,或者助力他人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又或者为他人提供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帮助其实现资金流动,或者协助他人将资金输送到境外,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掩盖或隐藏这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身份和真面目,此种行为便构成了洗钱罪。相比之下,诈骗罪的指控则更为简单明确,就是行为人故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单方面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洗钱行为

洗钱行为,即指行为人明知自身所参与的活动涉及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大类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并获得的收益不明来历且不具备合法性,为了蒙混过关并掩藏其真正的来源和真实属性,而采取一系列非法手段将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进行隐匿、藏匿或者转移。

值得一提的是,为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市场正常运行,国家对于此类行为实行双重罚款政策,不仅要针对这些有违公序良俗的公司企业进行巨额罚款,还要对直接负责任的高层领导以及其他直接相关责任人施加相应责罚。

具体的违法洗钱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提供资金账户供他人进行非法活动使用,其次,协助将财产伪装成现金或金融票据,再次,通过转账或其他各种结算方式帮助资金合法转移,最后,协助资金转移至海外,甚至通过其他方式,如作假账等掩盖犯罪行为的非法收入及其真实来源。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本罪与隐瞒、隐瞒犯罪收入和犯罪收入罪在法律层面上属于竞合关系,洗钱罪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罪行,是在隐瞒、隐瞒犯罪收入和犯罪收入罪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化而来,两者具有明显的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什么是洗钱罪量刑标准

对于洗钱犯罪相关的量刑标准,其判决结果往往会结合案件涉及的金额规模、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性考量。在中国大陆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九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洗钱这类犯罪所可能面临的刑事追责范围及相适应的量刑幅度。通常情况下,罪犯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处罚;如果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嫌疑人则有可能会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罚,同样也是伴随着罚金处罚。而如果是法人机构或其他团体实施了洗钱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它们在受到法律惩处时除了要承担罚金外,也需要对其内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这部分内容也在上述条款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至于具体的量刑结果,我们应该尊重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

洗钱罪与诈骗罪显著不同。洗钱罪涉及掩盖非法资金来源,如毒品、黑社会等犯罪所得,而诈骗罪则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两罪在法律范畴上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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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分别是国家对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如果从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均具有银行结算功能看,刑法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是属于普通性罪名,而对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则属于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学理论关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一般精神,对以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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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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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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