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中的提供便利条件有哪些
贿赂罪中便利条件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1)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优势。所谓“职权”,系指国家机关以及其负责公职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行使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力资格,是权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它更多地反映在一个人是否能够运用自己实际工作岗位中的权力,亦即动用自身实际工作职责范围内即可直接处理某些事项的权力。以此职权为他人谋利并收取相应报酬,乃典型的受贿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众多的受贿案件往往都是借助于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得以实施的。
(2)利用与职务相关联的便利条件。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并非直接利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而是通过发挥自身职务或者职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进而从请托人处获取或者非法接受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中的财物是指哪些
在贪污贿赂违法行为中,涉及到的财产主要指代实物价值,这其中既包含了具有货币价值属性的资产,比如现金、支付工具等;
也涵盖了不能直接进行货币转化的物质利益,比如说住房装修、财物免债等等。
同时,还包括需通过支付货币才能获取的其他形式的社会价值,例如会员服务费、旅行费用等等。
至于后一种情况所涉及的犯罪金额,应当依据实际支付或理应支付的货币数量予以精确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三、受贿罪中的从轻处罚条件有几个
对于受贿罪的轻判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被告人如能如实供述自身所犯之罪行,表达真挚的悔悟之心,且能够积极退清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轻罚;其次,如果存在自首情节,即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向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是法院进行轻判的重要参考条件;再次,在事例被提起公诉之前,被告人能主动坦白自身的受贿行为,同样有可能得到轻判的待遇;另外,如若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后属实等表现,亦可成为法院给予轻判的依据;最后,对于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或偶然触犯法律的被告人,以及其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造成损害程度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在判决量刑时也会参照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轻罚。然而,对于具体的减轻幅度需要结合整个事例的全部情况,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贿赂罪中便利条件的具体表现包括:一是利用职权优势,即公职人员运用实际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权力为他人谋利并收取报酬;二是利用与职务相关联的便利条件,即通过职务或职位的便利间接从请托人处获取或非法接受财物。这些行为均构成典型的受贿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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