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区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及最低刑期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对于触犯挪用资金罪行的行为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处罚。倘若涉及到将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者进行挪用,或者虽然行为人所涉金额未达到“巨大”标准但仍未能如期归还,则将面临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在这种情况下,若行为人构成了“数额较大且不退还”的条件,便须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而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是不是公诉案件
若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行,则属于公诉案件范畴。
在此情况下,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予个人使用或是出借他人,且在数额上达到较大标准,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还款期限,或者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在数额上同样达到了较大标准,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广州标准是怎样定的
在中国广州地区,判断挪用资金罪是否成立的定罪准则主要是依据我国刑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规定来确定。例如,当行为人将挪用而来的资金用作自然人自身使用或向他人借款之时,倘若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且时间跨度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抑或是在未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但其数额较大并且是用于营利活动,甚至是进行非法活动时,便可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其中,“数额较大”这一概念通常是指挪用资金的金额累计达到了人民币六万元及以上。另外,如果是涉及到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话,那么入罪的门槛就相对较低,只需要挪用资金的数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即可构成该罪名。然而,在实际的定罪量刑过程中,除了要考虑挪用资金的用途、是否偿还、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到其它一系列复杂的考量因素。因此,如果您面临着与此相关的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和详尽的法律指导。
根据我国法律,挪用资金罪在广东地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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