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后,是否可以批准逮捕?如今
在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之后,原则上,执法机构不应再批准逮捕涉案人员。
然而,若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仍有权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2.涉案人员存在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的实际危险;
3.涉案人员具有毁灭、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串通口供等潜在风险性行为倾向。所谓取保候审,乃是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处理方式!针对那些需要被依法逮捕之人,如经核实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抑或是罪行相对轻微者,均可适用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倘若再次违反了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时,案件调查方有权先进行行政拘留行动,无需再度收监。
然而,当这种违法行为对刑事诉讼构成实质性阻碍或其程度极其恶劣时,侦查及执行机构将会向决策机关申请决定是否将当事人收回监禁。《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案子到检察院会发逮捕证吗
在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的司法程序中,其事例若已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处理,那么便存在着检察机关决定对该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并发给逮捕令的可能性。此种状况主要视乎个案的具体特征以及检察机关对于事例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方面的深入评估与判断。如若检察机关经过详细审核,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并不满足取得保释之诉求的话,例如有再犯新罪的潜在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现实危害,亦或是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者串通口供等等,那么他们便有可能做出逮捕的决定,并向犯罪嫌疑人发放逮捕令。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事例证据未出现重大变动,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逮捕的。
取保候审后,原则上不再逮捕,但如犯罪嫌疑人有再犯风险、威胁安全或妨碍司法公正行为,检察院仍可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是对涉嫌犯罪但无需羁押者的非羁押性措施,适用于病情严重、孕期哺乳期女性或罪行轻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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