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来收监
取保候审执行收监事宜由何机构负责
取保候审收监一词常用于表述罪犯在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之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移交至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在此情形下,罪犯如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等不同类型的刑法条款,便需要在监狱内承受相应刑罚之苦。
然而,倘若犯罪分子被判定身负有期徒刑的重责,且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其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那么这部分刑期将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换言之,取保候审收监通常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后确认罪犯有罪,并将其刑罚执行权从看守所转移至监狱进行的一种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以下详细阐述了申请取保候审时保证人必须满足的各项条件:
首先,保证人必须与案件本身毫无关联性。
即,确保其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及的犯罪行为无任何利害干系;
其次,保证人需具备充足的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这意味着,保证人需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次,保证人不得受到任何政治权利的剥夺或人身自由的限制;
最后,保证人能提供固定的收入来源及居住场所,且在被保证人所在地点亦应设有自身长期定居之所,同时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取保候审执行收监事宜,若罪犯被判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不足三月,由看守所执行;其余情况则由公安机关依法移交监狱执行。这一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判定罪犯有罪后,将刑罚执行权从看守所转移至监狱的法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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