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几天能到检察院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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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期间检察院的介入时间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已经实施刑事拘留的人员,若达到逮捕标准,应于拘留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公安机关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工作。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审核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延长至30个自然日。
刑事拘留后几天能到检察院

一、刑事拘留后几天能到检察院

刑事拘留后,多久才能移送至检察院进行起诉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之程序,当事人被正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通常会在拘留期内(最长为30日)被移送至当地检察机构进行审查和核准。在此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检察机构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有可能将审批期限适当延长以确保更全面深入的审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决定以及实施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拘留期限是由法律专门针对两种不同情形而设定的——即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并等待其批准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时间。

具体而言,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进一步逮捕,那么他们应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审批时间则有可能被延长至30天。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实际上是上述两个时间段的总和。换句话说,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之内,如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就应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再延长1日至4日。同样地,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可以延长至30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刑事拘留时间规定

关于我国对刑事拘留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践操作情况,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一条内容。

在实践中,刑事拘留的基本期限通常固定为14天;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来说,其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延长至多达37天。

因此,在中国适用的刑事拘留期限尺度,一般是从3日至37日这一范围内。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详细解释一下:

在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方法上,公安机关通常会在拘留后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请求批准逮捕

然后,人民检察院要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书面申请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拘留期,就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所需时间,以及检察院审查和批准逮捕所用的时间之和。

请注意,以上所有阐述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一条款为基础展开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律师可以去会见几次

对于在刑事拘留在押期间,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次数,并未有明确之法律规定加以限制。一般而言,律师可依据案情发展以及自身工作计划进行合理的决策,来决定会面的频率,以便深入了解事例信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为了能够及时跟踪事例的最新动态,掌握新的证据和情况,律师可能会频繁地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次会面都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会面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例如向他们详细解释所涉及的罪行,了解事例的具体细节,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等等。总的来说,会面的次数将取决于事例的复杂性及其实际需求。

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通常在拘留期内(最长30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需逮捕的案件,公安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重大嫌疑案件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工作全面深入。整个过程中,公安机关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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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配合执行。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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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拘留的期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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