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一年了怎么还没处理完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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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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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案件一年尚未处理完成的原由在处理过程中,若超出法定时效期限则将无法继续执行。关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事宜,其诉讼时效应遵守3年之规定,若此期间已过,那么受害方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恐难获得补偿。
交通肇事罪一年了怎么还没处理完

一、交通肇事罪一年了怎么还没处理完

交通肇事罪为何一年尚未结案?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诉讼期限的限制,某些案件因超期可能无法得到妥善处理。例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索赔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时间。一旦超出此期间,受害者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损伤便有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具体要怎么量刑

对于交通肇事罪处罚的详细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若犯罪分子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则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次,如果存在肇事后逃逸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法院将会给予犯罪分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最后,如果因为其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对此类行为施以严惩,即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一般都是怎么判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原则上讲,任何因为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然而,若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避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所谓的“特别恶劣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死亡人数达到两人或更多,或者重伤人数达到五人或更多,且负有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人数达到六人或更多,且负有事故同等责任;以及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负有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无力承担赔偿金额超过六十万元人民币等。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那些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对此过程中,我们还需结合犯罪者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以及其对罪行的承认和悔悟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细致的考量后才可作出最终的判决。

交通肇事罪一年未结案,可能因涉及复杂证据收集、伤情鉴定、责任划分等,导致诉讼进展缓慢。此外,法律程序中的各项规定也可能影响案件处理速度。因此,在法定诉讼时效内,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至关重要,以免受害者因超期而无法获得应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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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年了怎么还没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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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钱赔完了判多久
若交通事故未违法,行为人通常承担民事赔偿,包括医药费、护理费、停职损失和营养费。无需服刑。但如造成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达刑法标准,即便赔偿,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可能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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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半年前,朋友因为交通肇事而一直在打官司,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交通肇事罪多长时间能判决完的呢?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罪也属于刑事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
具体情况如下,供参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尚未纳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经开发并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内河航道、海运航道、湖泊等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则不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当分别以下情形处理:1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因不服管理、违反生产劳动安全等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有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3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非生产、作业活动致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致使交通工具严重毁坏的,以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华联培交通肇事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0213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联培,男,47岁,1959年11月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灯笼库胡同5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华联培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华联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华联培,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2005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华联培饮酒后骑自行车载乘被害人梁军行至本市东城区灯市口西街西口时二人摔倒,致梁军头部外伤、左颞顶部脑挫裂伤、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骨骨折,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7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华联培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梁军承担次要责任。2005年9月1日,被告人华联培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办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出具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家属于2005年7月13日报案,2005年9月1日,华联培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2、证人李文生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11日16时许,李文生坐在灯市口西街西口路口南侧的公园长椅上等人时,突然听见左侧一声巨响,回头看见一辆自行车翻倒在地,边上倒着一男一女,当时没有其他车辆从此经过。李走过去扶那名男子但没扶起来,边上有人把那名女子扶起来。李拨打了120。这时有辆警车经过,民警从车上下来,询问他们是怎么摔倒的,围观人说是那名男子喝多了骑车摔倒的。后急救车把二人拉走。从现场情况看,自行车是从东过来向南拐弯时摔倒的,应该是男子骑车,女子坐在后边。
3、证人吴兵兵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11日16时许,吴兵兵从灯市口西街沿道路右侧便道自东向西行走,快到北河沿大街时,突然听见左侧有个女的喊,吴看见从后边过来一辆自行车,一个男的骑着,后边坐个女的,自行车摇晃着驶来,紧跟着向右摔倒在地,摔倒的声音很大。吴走上前问那个女的是否能动,她当时没说话。过了五至十分钟,那女的有些清醒了,有个老太太扶她坐起来,另一人拨打120。一会儿有辆警车经过,二名民警下车询问他们怎么摔的,他们说是喝酒了。后急救车赶来,大家将那名男子抬上车,那女子也上了车。当时没有任何车辆从这条路上经过。
4、证人范海丽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11日11时许,华联培和梁军来到老上海城隍庙小吃城吃饭,先后要了五六瓶燕京啤酒,大约14时30分两人离开。
5、证人郑毅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11日20时,郑毅到协和医院急诊室接钱为民大夫的班。印象中急救室躺着一名妇女,旁边好像有个男的。钱大夫称已为女患者开了CT单,等CT片出来后看结果。钱大夫下班后,郑催那名男子赶紧带患者去照CT。后来郑去处理其他急诊病人。23时许,郑见到CT片,发现病人颅骨骨折和硬膜外血肿,马上通知神经外科大夫会诊并进行治疗。在CT结果出来之前,郑毅看见女患者在病床上躺着,具体是昏迷还是喝多了不清楚。在见到CT结果之前,不清楚那名男子在做什么。
6、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杨永涛出具的工作说明,内容为:据协和医院钱为民医生讲述,2005年7月11日17时许,由120救护车送到急诊室一男一女两名病人。男病人介绍是饮酒后摔伤,当时女病人还能坐着,但叙述事情的语言已不清晰。钱大夫为女病人检查时发现其脑后有一血肿,因不能排除脑内部的出血情况无法进一步判断,故给女病人开CT单,待出结果后再进行诊治。因当时急诊病人很多,钱大夫做完检查后又为其他病人检查,直到20时交班向接班大夫交代女病人的情况。在值班期间,钱大夫催促过几次同女病人一起的男子,至于患者是否按照医生的嘱咐进行检查,医生无权干涉。该男子没有长时间离开过女病人。女病人在急诊病床上有过几次呕吐,不知是饮酒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7、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证实民警于2005年7月14日16时15分至16时50分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为十字路口,沥青路面,道路平坦,视线良好,事故时为白天;该路口从东向西进入路口下坡路段,坡度5°;2005年7月20日对华联培的自行车进行检测,该车前后闸均灵敏有效、转向有效,其他部件未发现损坏及异常。
8、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华联培、梁军二人饮酒后,华联培骑自行车载乘梁军摔倒。华联培为此事故主要责任,梁军为此事故次要责任。
9、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及北京协和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病历,证实被害人梁军所受损伤为头部外伤、左颞顶部脑挫裂伤,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骨骨折,于2005年7月27日死亡。
10、电话记录单、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证实被告人华联培的身份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华联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载乘成年人,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华联培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华联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华联培的上诉理由为,协和医院延迟救治,对梁军的死亡负有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所列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联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载乘成年人,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关于华联培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在案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等书证,足以证实华联培的犯罪事实,其依法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罪责,另在案无证据证实协和医院有延迟救治行为,故华联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华联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联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桢
代理审判员 王志东
代理审判员 郭树明
二ОО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绍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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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已经处理完了怎么办
如果你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的15天内向上级部门申诉。上级部门需要在30天内进行复议。如果你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也可以在15天内申请重新认定。如果违反交通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可能会受到刑法的惩处,尤其是逃逸或致人死亡的情况,情节会更加严重。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为主责或全责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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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各位律师你们好,想要一份完整的关于交通肇事伤残赔偿标准二级的一个资料,赔偿标准和判定标准的都要,谢谢!
[律师回复] 交强险中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该限额下赔偿毫无疑问,但对于那些因伤未残的,能否在该限额下赔偿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呢?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原因就在于对“伤残”这一概念的含义如何理确把握。
“伤残”一词应存在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一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一种情况,因为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用名词,把“伤残”理解为仅指残疾而不包括只伤未残是片面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刊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热点问题汇编》中有这样的一问一答。问:“一般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答:“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可以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在这里,残疾和受伤是并列的。由此可见,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伤未残,交强险承保公司仍应在该限额下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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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判了几年刑了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关键在于案件的性质和情节。通常情况下,刑期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或拘留;如果存在逃逸等严重情节,刑期将增加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然而,如果仅造成轻微伤害和小财产损失,且积极赔偿并认罪,刑罚可能相对较轻。反之,如果存在逃逸、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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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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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检察院签完字就可以了吗
交通肇事案件审结后,检察院会审查并签署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完全结案。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未涉嫌刑事犯罪,会发放《不予批捕通知书》。若认为涉嫌犯罪,会签发《逮捕证》。公安机关需依法执行,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只是案件处理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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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检察院签完字就可以了吗
交通肇事案件审结后,检察院会审查并签署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完全结案。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未涉嫌刑事犯罪,会发放《不予批捕通知书》。若认为涉嫌犯罪,会签发《逮捕证》。公安机关需依法执行,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只是案件处理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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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有一个朋友买了一辆出租车,刚刚办理了过户手续,自己开车出去的时候,把行人给撞伤了,他没有管,他自己走了。二手车过完户后有肇事逃逸,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回复] 分两种情况:
1、按法律规定只要构成犯罪、就是终身禁驾,
2、没达到犯罪标准的,还可以考。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处理方法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应尽快将其抓捕归案。因为交通肇事者为交通事故的最终赔偿责任,即使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超过部分仍有肇事致害人承担。抓捕肇事逃逸者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启动查缉预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2)发布协查通报或社会公告。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3)部门间紧密合作。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参考资料:交通肇事逃逸—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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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完后视镜后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轻微的话有可能觉察不到的,赔了钱私了就行了。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有证据就不构成事故逃逸了。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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