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听证会如何回答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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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听证会应如何进行回答若案情已经较为清晰且趋于定论,那么建议您向法庭坦诚表达自身的忏悔之情,同时承诺将积极采取行动以补偿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或许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基于您的主观态度而适度减轻对您的刑事责任追究。然而,倘若您确实是无辜的,那么请务必向法官表明您期望能够深入调查事实真相,以恢复您的清白声誉。
故意伤害罪听证会如何回答

一、故意伤害罪听证会如何回答

故意伤害罪案件听证会的答复策略

假如情况已经颇为清晰,且结果相当明确,我们强烈推荐您向法官表达您内心深刻的忏悔之情,同时保证将全力以赴地采取实际有效的措施来补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或许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基于您的诚恳态度和积极补救行为而适度减轻对您的刑事责任追究。

然而,若您确实是无辜的,那么请务必向法官表明您期望能够深入调查事实真相,以恢复您的清白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法院应当怎么量刑

“交通肇事罪”乃指违反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并在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后,导致他人重伤甚至丧命或使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对于犯此罪行者,具体的量刑标准具体分述如下:

首先,如果犯罪行为人给他人带来的伤害为重伤或者造成了他人的死亡,或者其行为对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所带来的损失极为重大,那么他们将会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待遇。

其次,如果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该犯罪行为人在肇事后选择逃逸或者由于其行为表现过于恶劣,从而使得交通状况更加恶化,那么他们将要接受的处罚为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

最后,如果犯罪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最终导致了另一位无辜生命的丧失,那么他们将不得不面对更为严厉的惩罚——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提纲是什么

以下为一份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大纲的主要内容概括:

1.首先在辩护词的开始部分,我们需要向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表达我们最深切的敬意。

2.接下来,我们需要对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事件的背景环境做具体的介绍和陈述。这其中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等,同时还要交代清楚案发当时的客观情况和事件发生的详细过程。

3.针对公诉机关所提出的相关指控罪名,我们需要明确地表示出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如果我们同意并认可这些指控罪名,那么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但是其情节较为轻微,应该得到公正的处理。反之,如果我们觉得公诉机关的指控并不准确或者缺乏充分的事实支持,那么我们则需要对此加以解释,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或者证据之间的矛盾点。

4.在事件事实方面,我们需要特别关注证据的审查和分析工作。我们需要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材料,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矛盾之处,并将其作为辩护的重要依据之一。

5.对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我们也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例如,如果被告人是否存在故意的争议,那么我们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此外,我们还可以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主观因素,比如是否属于激情犯罪,或者是否受到了他人的挑衅等等。

6.在被害人过错方面,如果存在的话,我们需要详细地描述过错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对整个事件的影响。这样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事件的全貌,从而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

7.最后,我们需要列举出被告人的一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行为,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及是否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等等。

8.在社会危害性方面,我们需要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的评估,看看其社会危害程度究竟如何。如果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那么我们就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适当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在辩护词的结尾部分,我们需要总结以上所有的论点和证据,再次强调我们的辩护意见,并且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给予被告人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听证会中,若事实清晰、责任明确,建议真诚忏悔并承诺补偿受害方损失,以争取减轻刑事责任。若您无辜,务必请求深入调查,还原真相,维护名誉。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答复策略,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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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三、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④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五、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三)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六、听证的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③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⑤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①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②宣布听证纪律;
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③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案由;
②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③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④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⑤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七)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①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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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③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七、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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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准备参加一个行政处罚听证会,第一次参加,所以请问一下行政处罚听证答辩书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
所在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21号
电话 :0851—— 6804323
法定代表人:黄华兰 ,贵州省贵阳市城管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田准 , 贵州省贵阳市科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现就原告曹坤米不服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对其鸭脖王摊位经营工具扣押 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兹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事实清楚, 贵阳市民曹坤米 2012年 6月 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南垭路占道经营 鸭脖王被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执勤人员崔孝振看见,崔孝振上前去提醒她,在此经 营是占道经营;便叫她搬走,他自称自己是有占道经营许可证的,于是崔孝振叫她出 示占道经营许可证,她说没有带,说一下就搬走;过了 1小时后崔孝振又执勤到此处 看见她还没有搬走,就前去说让她搬走,她说还有客人在消费,不便搬走,说等客人 走了就搬走,崔孝正就走了;再过了 1个小时后崔孝正有巡逻到此处看见她没有客人 在光顾她的鸭脖王,于是上去叫她搬走,这次她的态度恶劣并大吼大叫说不愿意搬, 称自己是有占道经营许可证的为什么要搬,崔孝振就感觉她的占道经营许可证是否具 有带有可疑性,就对她的鸭脖摊位经营工具进行了强制扣押,在此行政行为实行过程 中她还动手打崔孝振,第三日崔孝振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去给曹坤米但没有找见本人。 以上法律事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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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是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第二份是由村委会出具的原被告和解意向证明。这两份证据并不是证明刘放火的直接证据。有谁亲眼看到是刘放的火 森林防火警察大队的证明是刘放火的现场勘验结论在哪 原告并没有出具这些最直接的、最合法的、最有效的证据,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原告林地被烧毁当日,在原告得知自己受到侵害之时就应当报警,而原告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在事隔近一个月的时间后才到派出所报案。事发后,也就是当日12点半左右,原告和刘同时到自家的地里,原告看见刘秀娟在地里干活时,自家林地被烧的事对刘秀娟只字未提而且到了晚上,原告没有找本案中所谓的损害实施者刘对质,却找到了其丈夫王,告之其其妻子烧了原告的林地,要求赔偿。原告这一系列举动都不符合常理。这一切都说明,原告并没有刘的损害证据,是一种试探性的行为。
3、村委会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它不是证明刘放火的直接证据,而且,刘的丈夫王同意进行调解事出有因。
原因有三点:
(1)、王与原告有亲属关系,出于对原告的信任,对原告称其妻子烧林地的事深信不疑。
(2)、因刘身患重病,且正在治疗期间,为治疗刘的病症已经花掉了家里的很多积蓄,王怕刘知道此事后,会着急上火,再犯病,再给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因此烧林地的事没敢告诉刘秀娟,没有和刘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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