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由谁来管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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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诈骗属于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的案件类别之一,此类案件应分别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管辖,并在公安机关完成初步调查取证工作之后,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检察院以便进一步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若判定该案具备提起公诉的条件,则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正式诉讼请求。
合同诈骗罪由谁来管

一、合同诈骗罪由谁来管

合同诈骗罪的管辖权归属

关于法律规定中的“合同诈骗”,无疑这是由各级公安机关担负起立案管辖职责的一类重大案件。具体而言,此类案件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人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调查工作。待公安机关完成初步侦查并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检察院之后,若检察院认定该案具备提起公诉的条件,则会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涉及到的是严重的刑事犯罪问题,即合同诈骗罪,这是一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我们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合同诈骗罪一般会怎么量刑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当存在诸如“采用虚构的法人资格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时”这一系列法定情节之中的任意一种情况时,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

如果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成功地从受害者手中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财物,那么他们将面临三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单独处以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能否构成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与贪污罪乃两种截然不同的犯罪类型,在法律实践中,二者通常无法形成交叉关系。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签订、执行合同活动过程中,具有谋求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从合同相对方手中获取财务的犯罪行为。

而贪污罪则是由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盗窃、诈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将公有财产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这两种犯罪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诸多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贪污罪的责任主体为特定群体,即国家公务人员;而合同诈骗罪的责任主体则为普通公民或法人组织

贪污罪所侵害的是公共财富的所有权,同时也是对我国廉政制度的严重破坏;而合同诈骗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会给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带来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一般认为,一种犯罪行为要么满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么满足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很少有可能同时满足这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由犯罪行为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完成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则向法院提起公诉。此类案件属严重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按我国法律,刑事案件管辖权遵循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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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捏造、虚构事实,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属于刑事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理合同诈骗时,要注意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行为与欺诈犯罪行为的区别和界限,对于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存在具有隐瞒、虚构事实进行欺诈的瑕疵行为,但并不对合同交易目的产生质的改变的,不能认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以诈骗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只能作为经济纠纷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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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工资工人怎么办
一、要冷静理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受到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
二、要学会用法律维权。
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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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钱,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补清所拖欠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据了解,北京市劳动部门加强了劳动执法监察,特别对拖欠农民工资的,举报一件就要查处一件。
有关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一般,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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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章的定义法人不是具体的人,而是单位。因此,法人章其实就是单位的公章。但是由于人们在习惯上将真正的法人章称为公章,反而将法定代表人章称为法人章,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约定俗成。所以将圆形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法人章简称为公章,而把方形的法定代表人章简称为法人章,只要沟通双方理解没问题即可。
二、法人章的使用对象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法人”是企业,而不这个企业的厂长、经理、老板等那个有血有肉的人,这就好办了,那么,“法人章”就是公章,就是圆圆的,刻有企业全称的那枚公章。法人章方的那种,刻有人名的,不是法人章,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就是这个企业的厂长、经理、老板。法定代表人章注意!“企业法定代表人”这个词只能简称为“法人代表”,不可以称为“法人”,以免与真正的法人——企业弄混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不是一个概念,这里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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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由谁保管合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代书遗嘱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字。
代书遗嘱具体有谁保管,法律暂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代书遗嘱可有继承人或者遗嘱人生前保管,如果有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由遗嘱执行人保管。
另外,在签订遗嘱的过程中要具备以下实质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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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它财产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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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依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6)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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