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守自盗是侵占罪吗
监守自盗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占罪的范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若有监守自盗的违法行为,其性质往往不限于刑法中的侵占罪,还可能涉嫌犯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在行使职责时,采用非法手段将所属机构的财务据为己有,那么便可归类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监守自盗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与相关行为的界定:
此类犯罪一般指向的是内部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优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不法行为。
例如所谓“监守自盗”便是典型的例子。
关于应受刑事追究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成员通过职务之便,未经合法途径将所在单位财物资予私人,其涉案金额超过六万元人民币,则公安部门应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主犯的身份差异。
简言之,贪污罪的实施者仅限于拥有特定身份——即国家公职人员的人群;
而职务侵占罪的侵害对象则指向所有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劳动者,其身份可以涵盖例如股权变动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公司在内的各种类型企业中的员工。
同时,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在特定场合下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责;
而对于职务侵占罪而言,这类人员可以是经由雇佣合同、委派协议或其他聘用方式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及其他类似单位履行管理职能,且同时具备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监守自盗是贪污罪吗
关于打着公职之便进行自盗是否构成贪污罪这一问题,实际上存在着不同的解读。我们首先明确一点,贪污罪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中,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自己职责上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窃取、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因此,如果实施监守自盗的主体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并且他们所盗窃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此外还充分运用了其职务上的种种便利条件,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然而,若该行为的实施者并非国家公职人员,例如普通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被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在对贪污罪的构成进行判断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身份、被盗财物的性质以及行为手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监守自盗行为不仅可能构成侵占罪,还可能涉及盗窃罪。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所属机构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此罪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且涉案金额须达到一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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