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刑事拘留依据什么
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手段的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依法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若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比如针对现行犯或严重可疑人员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其次,必须是针对那些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有可能实施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等行为,或者存在毁灭、伪造证据以及串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可疑者,也可以先行进行刑事拘留。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深圳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分为一般期限以及延长时期两种形式进行区分,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针对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拘留期限通常设定为14天,并且这个期限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捉拿到看守所以后开始计算的;
其次,对于需延长拘留期限的案件,其拘留期限最多可达37天。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由检察机关核准的时间为7天。
在此期间,侦查部门应当将案件材料上报给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批准逮捕,如果经过核准则会决定予以逮捕,否则就会释放相关人员或者改变其他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深圳刑事拘留手续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事例的侦查程序中所采用的解救措施,旨在在侦查过程中面对法定紧急状态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给予临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在我国广东省深圳市,对于无故被刑事拘留的具体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规定大致如下:首先,对于现行违法行为或者重大嫌疑人,如果他们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刚刚结束即被现场察觉等特殊情况出现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先期实施拘留。具体拘留操作过程中,执法机构通常会出示相应的拘留证,并且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之内对被拘留者进行详细审讯。其次,一旦发现被拘留对象并不符合依法拘留的条件,应立即将其释放,同时发放与拘留相关的释放证明文书给被告人。最后,若对于那些需要进行逮捕但证据仍然不足的事例,执法机构有权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此外,公安机关也应该在拘留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拘留当事人的亲属该事件的发生。但如若存在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通知到家属或者可能妨碍警方对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防范和调查工作的情形,则可暂缓通知其亲属。
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行为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适用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遇到紧急状况,如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可能自杀、逃跑、毁灭证据等。对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也可先行拘留,但最长不得超过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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